最高300万!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培育办法(申报条件、认定程序)

20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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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秦创原总窗口建设,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企业培育、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打造更好的科技创新软环境,根据《西咸新区“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21-2025)》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政策服务、技术评估、专利事务代理、知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有关科技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咸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机构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收费合理,服务程序规范。

(五)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年度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创新型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效集聚各类科技服务资源,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五条 新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认定通知,启动相关工作。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面向各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填写《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

第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不得存在抄袭或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主动接受新区科技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新区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审批后,择优认定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示范机构铭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可享受下列支持措施。

(一)升级认定奖励

对首次被评为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运营服务支持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给予其 5%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

(三)招引培育奖励

鼓励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引导更多优质资源在新区聚集。每引导落户 家科技企业,按照该企业实缴货币出资额的 1%,给予科技服务示范机构最高 10 万元、年度累计最高 300 万元奖励。鼓励科技服务示范机构辅导培育区内企业发展壮大。每成功辅导 家高企、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 万元、万元、万元、20 万元奖励。

(四)考核评优支持

新区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软硬件条件、服务业绩、被服务对象综合评价、各新城及园办科技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等方面开展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个等次。对首次达到优秀等次的、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等次的、连续三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相应授予“铜牌示范机构”“银牌示范机构”“金牌示范机构”称号,并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称号的示范机构,若在后续考核评估中未达到优秀等次,对其进行逐级降级;若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直接取消其对应称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被认定为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单位每年一季度向新区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被认定为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单位,每年应面向新区企业免费提供不少于 场(场均不少于 50 人次)的政策宣讲、专题培训、企业家沙龙、产学研金对接等活动。在考核评优中,对宣讲场次多、效果好的将给予适当加分,对宣讲场次少、效果差的将给予适当减分。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西咸新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并收回铭牌:

(一)无故不参加年度考评,或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的。

(五)服务过程中乱收费,宣传假政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存在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由新区及新城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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