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1.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12号)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b.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94号)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信任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三、申请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二份,加盖财务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
  7.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五.申报流程
  1.注册
  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填报相关的资料,这样就需要在软件行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用户名的注册,需要填写公司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2.注册审核
  用户在提交完注册信息之后,大概在1-2天的时间里,软件行业协会将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一般不会存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形。
  3.用户填报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上传模板表格等
  申报企业在注册通过审核后,即可在网上进行填报,需要注意核对公司名称、注册号、软件收入额、纳税额等信息,如果核对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上报按钮进行上报,然后需要将软件收入清单和大专人员名单等进行上传,如果提示上传成功之后,即表明您的申请已经提交给软件行业协会了。
  4.等待审核
  软件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申请一般将在2-3天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如果填报数据无误,则审核通过,如果数据出现问题,则会出现审核不通过,要求申报企业对其进行修改。
  5.审核通过,预约交材料
  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材料,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未进行预约的企业的材料,审查人员是不予受理的。
  6.初审通过,等待发证
  如在预约的时间递交材料后,审查人员审核予以通过的,则发放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在网上予以查看,如上报通过,则可以领取软件企业证书。
  六.受理时间安排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两者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也可以单独申请办理。
  受理时间:每年受理分三个批次,每年的3月份受理软件企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7月和11月受理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25日、7月25日、11月15日。
  【说明】:
  申请软件企业的是很多的,比如它是以后申请其它科技项目的基础条件,是可以加分的。并且可以获得政府颁发的证书,是一份荣誉。*大的好处可能是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即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这有个前提是: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所以从事软件行业的企业要早早申请,申请晚了可能就会错失这个机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些工业企业,如果自己的产品里有软件源程序的嵌入,而且是自己开发的,也可以申请软件企业,如安徽的美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他们的产品是色选机,因为有嵌入式源程序,所以申请了“软件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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