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1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申报条件和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如下: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 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器。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 000平方米以上 (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 的场地面积 (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 %以上 。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过 3 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
(六)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属迁入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过200万元;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过6 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加速器备案 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 , 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加速器场地不得*过3处,各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孵化器绩效评估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展厅及路演大厅建设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当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年度毕业企业数、 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合创汇路演活动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配合科技部门推动双创工作和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加分项。主要包括在孵企业成为高新区瞪羚企业或者瞪羚培育企业情况、举办国际化大型活动情况。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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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基础服务 能力(10分) |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含公共服务场地) |
3 |
①5000㎡及以下:1分;②5000 ㎡以上:每增加2000㎡,该项评估增加 0.5 分,直至增加至3分为止。 |
2、展厅及路演大厅建设情况 |
2 |
①建有展厅得1分;②建有项目路演大厅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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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营管理团队 |
2 |
①机构设置合理且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1分);②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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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
3 |
①引入1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有服务案例:1分;②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2分为止;③未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该项评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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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能力(35分) |
5、投融资服务能力 |
15 |
①建立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3分;②孵化资金每投资1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20万元)得3分;③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每家得5分;④在孵企业获得高新区双创金融产品资助的,每家得3分(金融产品详见合创汇官网金融*市板块)。(②+③+④≤15分)。 |
6、创新创业活动 |
6 |
①每举办1场“合创汇”系列活动得2分,*高得4分;②每举办1场双创活动得0.5分,*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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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创业导师 |
10 |
①聘请创业导师,≥10名导师得5分,<10名导师得0-4分;②导师服务单一企业案例(1对1或多对1专项辅导),每个企业案例得1分,*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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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媒体宣传 |
4 |
积*宣传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自身建设、科技成果、创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合肥高新区发布公众号、合肥高新科技公众号、合创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稿为依据,每篇加1分,满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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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成效(40分) |
9、年度在孵企业数 |
10 |
①每千平米5家以上:8分;每千平米4-5家:5-7分;每千平米4家以下:1-4分。②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60%:得2分;30%≥:得1分。注: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要求。 |
10、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 |
6 |
①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1家:3分;②1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3分为止;③年度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项评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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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
10 |
①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授权数,3件以上得6分;1-3件得3-5分;1件以下得0-2分;②当年在孵企业平均知识产权申请数,5件以上得4分;3-5件得1-3分;3件以下得0-1分。注: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按6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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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
5 |
①每千平米2家以上:5分;②每千平米1-2家:2-4分;③每千平米1家以下: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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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度毕业企业数 |
3 |
①年度毕业企业1-2家:1分;②2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2分为止;③年度未有毕业企业,该项评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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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孵企业参加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合创汇路演活动情况 |
4 |
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初审活动正式比赛资格的)或合创汇路演活动的,每增加1家得1分,*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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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孵企业技术合同登记情况 |
2 |
在孵企业当年技术合同登记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得2分,不低于500万元得1分,低于500万元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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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成效(10分) |
16、安全生产 |
3 |
①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2分);②按时领取安全生产文件,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1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
17、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的情况 |
4 |
对不配合科技部门推进众创空间各项工作的或组织不力的,评估扣1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说明:此项内容采取扣分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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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统计工作 |
3 |
①配合科技部门提交统计数据真实、齐全: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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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19、在孵企业成为高新区瞪羚企业或者瞪羚培育企业情况 |
2 |
在孵企业每成为一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得1分,满分2分。 |
20、举办国际化大型活动情况 |
3 |
举办一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双创活动,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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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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