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市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集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

2019/3/12

2019年合肥市支持和引导基金集聚发展项目申报正式开展,该政策主要根据《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8年扶持产业发展“2+2”政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8〕130号)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合肥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条款兑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政策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且符合政策文件的扶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须首先登录合肥高新区合创汇网站,点击“政策通”,下载操作手册后,按要求注册后登录,完善所有信息后,按流程申报。

合作愉快

请将相关所需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签字盖章,装订成册后报送至合肥高新区财政局(望江西路与创新大道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12楼1203室)。

三、项目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为2018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政策要求的奖补项目,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时间为 2019年3月11日至3月22日。

四、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要求

1.政策第3条:基金管理机构奖励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表1)、营业执照,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当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完税凭证。

2.政策第4条:基金奖励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表1)、营业执照,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当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完税凭证。

3.政策第5、6条:办公用房补贴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表2)、营业执照,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完税凭证,提供基金(管理)机构租房、购房的协议及发票。

4.政策第7条:高管人才补贴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人员,不*过3人)。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表3)、营业执照,提供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企业高管任命文件、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年高管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表。

5. 政策第8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人员,不*过3人)。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未满18岁)未在合肥市购房;须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仅可申请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

申报材料:(1)申请住房补贴: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表4);营业执照;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身份证;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购房合同、购房票据、房产部门出具的少有住房证明等。

(2)申请租房补贴: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表4);营业执照;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身份证;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房产部门出具的未购房证明;租房合同及房租票据等。

(3)入住“人才公寓”: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入住“人才公寓”申请;营业执照;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身份证;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

6.政策第10、11条:投资项目奖励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表5)、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及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的参加社保人数证明材料。申请政策第10条提供投资高新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政策第11条提供基金当年投资高新区企业项目的证明材料。

7. 政策第13条:基金管理团队奖励

申报条件:在高新区注册的基金公司投资区外企业迁至高新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高新区实际运营满1年。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表6)、基金公司注册及税务登记证书、被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证书变更材料、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1.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财政局联系人:曹扬眉(高新区管委会1203室)

2.申报单位所有附件材料,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申报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3. 已享受高新区“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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