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15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81条!每一条都是奖补!
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 1.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75%扣除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1次性在税前扣除。(皖发〔2018〕6号) 2. 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 3.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皖发〔2018〕38号) 4.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 5.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皖政〔2017〕52号) 6.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 7.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7〕52号) 8.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1完成单位,省1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号) 9.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1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皖政〔2017〕52号) 10.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1次性给予*高可达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1.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 12.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 13. 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高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4.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5.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1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号) 16.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1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1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7.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皖政〔2017〕52号) 18.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皖政〔2018〕50号)联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19. 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0.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1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1.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高可达2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2.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1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3. 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4.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高可达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5. 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1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1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6.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7〕52号) 27.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1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1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高可达10万元。(皖政〔2017〕52号) 28.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1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高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号) 29.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良奖的单位,省分别1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30.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皖政〔2017〕76号) 31.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32. 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皖政〔2017〕76号) 33. 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创新发展政策,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3号) 34.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1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5号) 35.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以下简称“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联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36.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1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 37.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1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 38.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39.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0.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过3年,累计*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1.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2.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3.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1次性奖励,*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4.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5. 对入选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的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300万—1000万元支持。(皖政〔2018〕50号) 46.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7. 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大院大所合作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政〔2018〕50号) 48.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 49.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 50.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1次性补助,*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1.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1次性补助,*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2.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1亿元的,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2亿元的,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3.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4.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1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高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5.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1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6.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1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皖政〔2018〕55号) 57.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 58.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 59.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1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 60.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1.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1次性奖励,*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2.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1次性奖补,单个企业*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3. 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4.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1次性补助,*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5.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6.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1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 67.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8.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9.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0.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 71.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1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1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72.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1次)。(皖政〔2018〕58号) 73.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4. 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项目(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5. 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1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 76. 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1次性奖补,*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77.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过50个给予1次性奖补,每个*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1次性奖补,*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78.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 79.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80.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 81.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2018〕95号) 82.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83.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1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 84. 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皖政〔2018〕95号) 85.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良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 86. 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1次性奖补,每个*高500万元。(皖政〔2018〕95号) 87.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 88. 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整体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 89. 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90. 积*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皖政〔2018〕95号) 91. 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皖政〔2018〕95号) 92. 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93. 强化资金支持。统筹“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 94. 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 95.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 96.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 97.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皖政〔2017〕52号、皖科〔2018〕1号) 98. 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高不*过1000万元。(皖科〔2018〕1号) 99. 科技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皖科〔2018〕1号) 100.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皖科〔2018〕1号) 101.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皖科〔2018〕1号) 102.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选拔初创企业和成长企业优良项目,设立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良企业奖,省科技专项优先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皖政办〔2018〕37号) 103.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71条) 1.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 2. 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 3.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过1.2%。(皖发〔2018〕6号) 4. 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 5. 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 6. 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皖发〔2018〕6号) 7. 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皖发〔2018〕6号) 8.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 9. 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持金。(皖发〔2018〕38号) 10.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申明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皖发〔2018〕38号) 11.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皖发〔2018〕38号) 12. 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皖发〔2018〕38号)联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13. 确认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皖发〔2018〕38号) 14.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 15. 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皖发〔2018〕38号) 16. 整体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皖发〔2018〕38号) 17.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整体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皖发〔2018〕38号) 18. 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皖发〔2018〕38号) 19. 支持省内有组织调剂就业,搭建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重点地区失业人员、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或用工调剂,将上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皖办发〔2018〕45号) 20.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持保险或贷款保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皖办发〔2018〕45号) 21.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皖政办〔2017〕43号、皖政〔2018〕82号) 22.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皖政办〔2017〕43号) 23. 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皖政办〔2017〕43号) 24.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25.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1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26. 工业用地可由1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皖政办〔2017〕43号) 27. 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7〕70号、皖政办〔2017〕82号、皖政〔2018〕76号) 28. 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 29. 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 3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 31.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 32.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3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按规定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皖政〔2016〕55号) 34. 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皖政〔2016〕55号) 35. 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皖政〔2016〕54号) 36.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皖政〔2016〕54号) 3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皖政〔2016〕54号) 38. 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持金。(皖政〔2016〕54号) 39. 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40. 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41.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皖政〔2016〕54号) 42. 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技术特别复杂的不*过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5个工作日内。(建市〔2018〕101号) 43. 支持各地为企业配套提供员工公寓,企业自建公租房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皖政〔2017〕70号) 44. 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皖政〔2018〕46号)联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45. 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 46. 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平均20%的降幅,统一降低我省各公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办理的相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7〕75号) 47.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 48. 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 49.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皖政〔2018〕82号) 50. 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皖政〔2018〕82号) 51. 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 52. 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 53. 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过500万元的,1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 54.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联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55.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 56.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 57.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 58. 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皖政〔2018〕82号) 59.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 60.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 61.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 62.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63.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 64. 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65. 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皖政〔2018〕82号) 66.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其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皖政〔2018〕85号) 67.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 68. 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皖政〔2018〕85号) 69.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 70.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 71. 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银行可根据企业参保缴费的信用情况,提供不*过200万元、*长不*过2年的信用贷款。(皖政办〔2018〕44号)
联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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