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概念及内容介绍,安徽省科技成果鉴定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2018/10/16

近期安徽卧涛经常接到客户咨询,什么是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该项目需要知道哪些知识点。下面针对客户疑问,小编在这里给大家简单普及一下科技成果鉴定内容。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国家对科技成果鉴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1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持及时、正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正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1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22日原国家科委(84)国科发成字14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安徽省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要求:

 各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会通过后,请准备好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4-6份(注意封面盖章,鉴定日期为开会当天的日期,批准日期空着,相关完成人员及负责人签字),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份(封面盖章,*后一页申请鉴定单位盖章,主管业务部门盖章),
3.科技成果鉴定材料1份,
4.材料真实性申明书(盖章),
(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鉴定证书1份,鉴定申请表1份,鉴定材料1份,申明书1份)
如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请准备科技成果登记表1式2份(成果登记表为单独的表格,可以在相关下载栏目内下载,不是鉴定证书的*后一页纸)。


关于科技成果鉴定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把控,企业若需要了解更多内容可咨询更多信息请咨询 0551-65300044 或 13339105710(微信同号)我们会有专业导师为您解答。

近期安徽卧涛经常接到客户咨询,什么是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该项目需要知道哪些知识点。下面针对客户疑问,小编在这里给大家简单普及一下科技成果鉴定内容。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国家对科技成果鉴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1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持及时、正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正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1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22日原国家科委(84)国科发成字14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安徽省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要求:

 各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会通过后,请准备好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4-6份(注意封面盖章,鉴定日期为开会当天的日期,批准日期空着,相关完成人员及负责人签字),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份(封面盖章,*后一页申请鉴定单位盖章,主管业务部门盖章),
3.科技成果鉴定材料1份,
4.材料真实性申明书(盖章),
(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鉴定证书1份,鉴定申请表1份,鉴定材料1份,申明书1份)
如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请准备科技成果登记表1式2份(成果登记表为单独的表格,可以在相关下载栏目内下载,不是鉴定证书的*后一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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