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31
关于2023年重庆市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修复材料等细则整理编辑,如果重庆市企业有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需要,可以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企业信用修复中心金经理:18655187836
一、重庆市企业信用修复材料需要那些?
第一项准备:企业资料
企业信用修复的第一步是收集和整理企业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这些证件证明了企业的身份和是否合法经营。它们还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企业需要检查是否有过期的证件或信息不完整的地方,及时更新和纠正。
第二项准备:企业信用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是企业信用状态的重要参考。个人信用报告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证明文件,企业信用报告也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文件。企业信用报告包括多个方面的信息,如企业的信用历史、欠税信息、诉讼记录、经营行为等。企业应该仔细检查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如果企业没有信用报告,那么它可以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一份。
第三项准备:银行往来账户
企业需要准备包括银行往来账户在内的财务记录。财务记录包括企业在资产、负债、所有权和损益方面的信息。银行往来账户包括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交易、转账、存款和借贷等。企业应确保所有的银行往来账户记录清晰,并遵守银行规定的所有提款和存款计划。
第四项准备:合同和交易记录
企业需要准备所有涉及到的合同和交易记录。这些文件证明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合同和交易记录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企业需要确保所有的合同和交易记录的条款和细节清晰明了,如商品数量、价格、服务时效等。在交易进行之前,应该认真审查所有合同的细节。
第五项准备:清欠记录
企业需要准备欠债记录,包括所有未偿还的账单和借款。如果企业有未偿还的账单和借款,应该立即与债权人联系。企业和债权人可以商定还款计划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并防止信用进一步受损。企业应该监视其清欠记录,并计划如何改善清欠记录。
二、重庆市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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