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4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2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第五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过36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过48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15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六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2条要求,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注册登记,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1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与其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3家以上,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八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经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二)在本市未受让土地。
(三)从孵化器毕业或从外地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四)年税收不低于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0%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六)加速期一般不*过5年。
第九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高新企业技术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调查,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形成拟备案的孵化器、加速器名单;
(四)拟备案的孵化器、加速器名单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加速器。
(五)备案为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加速器提交备案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及服务设施证明(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五)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
(六)在孵企业名录及附件;
(七)在孵企业申请各类知识产权清单及附件;
(八)种子(孵化)资金证明材料;
(九)创业导师聘书及开展活动证明;
(十)近一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绍(至少1个);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附件)并通报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89-80分(含80分)为良好,79-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是马鞍山市孵化器和加速器的申报内容,更多疑问可咨询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QQ:2885056880,专业导师为您解答疑惑。
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表
一票否决指标 |
||||||||
当年两次未报季报台账或系统填报信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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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参加省、市各类培训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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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高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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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条 件 |
管理队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职工总数比例
|
国家级 |
10 |
100% |
≥90% |
≥80% |
|
|
10分 |
8分 |
6分 |
||||||
省级、 市级 |
10 |
90% |
≥80% |
≥70% |
|
|||
10分 |
8分 |
6分 |
||||||
具备孵化器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 |
国家级 |
5 |
≥100% |
≥90% |
≥80% |
|
||
5分 |
4分 |
3分 |
||||||
省级 |
5 |
≥50% |
≥40% |
≥30% |
|
|||
5分 |
4分 |
3分 |
||||||
市级 |
5 |
≥40% |
≥30% |
≥20% |
|
|||
5分 |
4分 |
3分 |
||||||
孵 化 绩 效 |
在孵企业情况 |
国家级
|
10 |
≥70家(综合) |
≥60家(综合) |
≥50家(综合) |
|
|
≥50家(专业) |
≥40家(专业) |
≥30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省级
|
10 |
≥50家(综合) |
≥40家(综合) |
≥30家(综合) |
|
|||
≥22家(专业) |
≥16家(专业) |
≥11家(专业) |
|
|||||
10分 |
8分 |
6分 |
|
|||||
市级
|
10 |
≥40家(综合) |
≥30家(综合) |
≥20家(综合) |
|
|||
≥20家(专业) |
≥15家(专业) |
≥10家(专业) |
|
|||||
10分 |
8分 |
6分 |
|
|||||
当年新增孵化企业情况 |
国家级 |
10 |
≥10家(综合) |
≥7家(综合) |
≥5家(综合) |
|
||
≥8家(专业) |
≥5家(专业) |
≥3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省级 |
10 |
≥8家(综合) |
≥5家(综合) |
≥3家(综合) |
|
|||
≥5家(专业) |
≥3家(专业) |
≥1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市级 |
10 |
≥6家(综合) |
≥4家(综合) |
≥2家(综合) |
|
|||
≥4家(专业) |
≥2家(专业) |
≥1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当年毕业企业情况 |
国家级 |
10 |
≥10家(综合) |
≥7家(综合) |
≥5家(综合) |
|
||
≥8家(专业) |
≥5家(专业) |
≥3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省级 |
10 |
≥8家(综合) |
≥5家(综合) |
≥3家(综合) |
|
|||
≥5家(专业) |
≥3家(专业) |
≥1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市级 |
10 |
≥6家(综合) |
≥4家(综合) |
≥2家(综合) |
|
|||
≥4家(专业) |
≥2家(专业) |
≥1家(专业) |
||||||
10分 |
8分 |
6分 |
||||||
认定(培育) 高企数 |
国家级 |
5 |
认定数(培育数)≥4家(8家) |
认定数(培育数)≥3家(6家) |
认定数(培育数)≥2家(4家) |
|
||
5分 |
4分 |
3分 |
||||||
省级 |
5 |
认定数(培育数)≥3家(6家) |
认定数(培育数)≥2家(4家) |
认定数(培育数)≥1家(2家) |
|
|||
5分 |
4分 |
3分 |
||||||
市级 |
5 |
认定数(培育数)≥2家(4家) |
认定数(培育数)≥1家(2家) |
培育数≥1家 |
|
|||
5分 |
4分 |
3分 |
||||||
在孵企业研发投入占比(%) |
10 |
≥3% |
≥2% |
≥1% |
|
|||
10分 |
8分 |
6分 |
||||||
注:以孵化器为单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报告为准。 |
|
|||||||
当年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情况占比 |
国家级 |
10 |
申请(授权)≥70%(50%) |
申请(授权)≥60%(40%) |
申请(授权)≥50%(30%) |
|
||
10分 |
8分 |
6分 |
||||||
省级、 市级 |
10 |
申请(授权)≥60%(40%) |
申请(授权)≥50%(30%) |
申请(授权)≥40%(20%) |
|
|||
10分 |
8分 |
6分 |
||||||
服 务 能 力 |
当年创业导师或管理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人次 |
10 |
≥10次 |
≥6次 |
≥3次 |
|
||
10分 |
8分 |
6分 |
||||||
当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次数 |
国家级 |
10 |
≥20次 |
≥15次 |
≥12次 |
|
||
10分 |
8分 |
6分 |
||||||
省级 |
10 |
≥15次 |
≥11次 |
≥8次 |
|
|||
10分 |
8分 |
6分 |
||||||
市级 |
10 |
≥10次 |
≥6次 |
≥3次 |
|
|||
10分 |
8分 |
6分 |
||||||
孵化资金使用率 |
5 |
≥60% |
≥40% |
≥20% |
|
|||
5分 |
4分 |
3分 |
||||||
当年典型孵化案例 |
5 |
≥10个 |
≥6个 |
≥3个 |
|
|||
5分 |
4分 |
3分 |
||||||
加 分 项 |
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招引人才团队及其他 |
10 |
加分*高不*过10分。每承担1项国家项目加5分,省级项目家2分;孵化器通过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5分;孵化器当年获得国家荣誉或奖励,加10分,省级荣誉或奖励加5分,市级荣誉或奖励加2分;获省级人才团队加10分,市级人才团队加5分;培育“小巨人”加2分;认定“小巨人”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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