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50万元奖励

2019/3/19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的规定:对认定的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

    申报要求

    1、在省内注册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规上企业;

    2、企业建有标准化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标准的执行率、达标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3、积*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近三年(2016年—2018年)参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4、有效实施节能、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采用先进的推荐性标准,标准定标率达到70%,贯标率达到90%,达标率达到80%;

    5、企业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涵盖产品质量、物料消耗、能量消耗和工艺执行等全部控制参数,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6、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有关要求

    1、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并指导申报。

    2、各市、直管县推荐申报数量不*过4户。

    3、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4月19日前将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光盘各一份)报送省经信厅科技处,同时,申报企业需向安徽省新技术推广站提供标准定标率、贯标率和达标率的原始数据溯源,以便后期审验。

    安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整体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以及我委《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现行各类标准的实施力度,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的工业设备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平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在全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是在安徽境内注册的各类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领导班子具有较强标准化意识,企业内部为标准贯彻执行提供了政策环境;(三)企业基本建立了相关标准化机构,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职责,确定了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且开展了标准化研究和贯标对标培训工作;(四)企业制定了符合企业发展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形成了满足企业需求的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标准电子文档,并且各班组在生产中能够切实按照标准文档组织生产,做到按岗定责、定额科学、贯标严格、量化考核;(五)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并且能够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六)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类,并且覆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多个层次。对标准信息化建设开展较好的企业、在认定年度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七)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的、出现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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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近三年来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2.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3.企业三年内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近三年质监部门对企业产品做出的各类检验报告复印件。

    4.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企业可以证明享受优先推荐的材料。

    6.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二)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牵头组织审查、考核、公示和认定,并授予“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铜牌和证书。


    第六条 标准化示范企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产生,认定采取评分制,分为专家评定和现场考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专家评定基本分50分,根据规定的条件的分别给予加分或减分,但*高不得*过80分;现场考评20分,取考评人员平均分值,现场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见附件。


    第七条 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办理1次,每三年复核1次,同时对已认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加强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标准化示范企业资格。企业在申请标准化示范企业或考核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第八条 认定为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作为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及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起实施。


注意1:专家考评加分和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企业有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或设立了专门的标准化工作部门。(1分)
2.企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在企业内部实施。(1分)
3.企业对各生产部门和生产单位职责划分明确,并定岗定责。(1分)
4.企业每年参加或开展标准化培训2次以上。(1分)
5.企业针对本企业产品在采购、入库、生产、验收、销售、包装、运输、存储、设备保障贯彻了一整套标准。(2分)
6.各类标准发放到生产一线和管理一线,指导生产和管理。(1分)
7.有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包括:生产计划完成记录、工艺工装验证评定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等;生产现场有所需的工艺文件,产品标识清晰。(1分)
8.企业产品特殊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9.有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工艺装备维修保养计划和实施记录。(1分)
10.企业产品有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对于不合格品有处理记录。(1分)
11.企业实施标准信息网络管理,并在信息化建设领域执行了相关标准,符合信息搜集、贮存、加工、传递、利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要求。(2分)
12.企业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并在一线实施。(1分)
13.企业有能源和环境管理标准并在一线实施。(1分)
14.企业对标准实施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1分)
15.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2分)
1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10位,省内市场份额占有率不小于20%。(1分)
17.企业出口创汇每年不小于500万美元。(1分)
18.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1分)
19.企业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3分)
20.企业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2分)
21、企业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2分)
22.企业主持省级标准的制修订。(1分)
23.企业设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分)
24.企业标准化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1分)
2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分)
26.企业承担并顺利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示范项目。(1分)

二、减分项目(每项减2分)
1.企业没有标准体系表的。
2.企业各类标准贯彻实施不到位的。
3.企业当年进行型式检验不合格,或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过5%的。
4.企业当年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质量事故的。
5.企业在当年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安全事故的。
6.企业在在承担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有关项目时没有完成的。
7.企业连续3年没有新产品的。

8.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实施和纳税方面有违法违规现象,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注意2:申报材料装订及附件说明


材料装订次序

1. 封面、目录;

2.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3. 企业定标贯标情况表;

4. 近3年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5. 企业制定的标准化实施计划和绩效考核文件;

6. 开展或参加标准化培训证明(文件或照片);

7. 近3年(2016-2018)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汇总表,并提供有关标准的封面及制定单位的复印件;

8. 制定的企业标准汇总表,提供主要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封面复印件;

9. 质量控制体系有关文件,产品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证明材料);

10. 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11.各部门实施标准的记录,提供主要对标系统页面截图;

12. 其他材料。

(1)标准化工作获表彰的文件或证书;

(2)质量工作获表彰的文件或证书;

(3)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文件或证书;

(4)获得ISO认证证书;

(5)国际标准采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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