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5
2019年3月版财政奖补支持政策(111条安徽省奖补政策)
1.支持各地对无还本续贷、“税融通”、商标专利质押等落实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技术支持:0551-65300518 项目咨询18755196600材料内容:合作愉快
2.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019年,对“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80%。(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4.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5.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6.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负责)
7.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高不*过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8.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1次性落户奖励,*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各市、县负责)
9.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皖发〔2018〕3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1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支持优良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20万元。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高7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1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1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1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申明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过7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8.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9.对现代医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0.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1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1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31.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1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2.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1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5.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7.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皖政〔2018〕7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38.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等。(皖政〔2018〕7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39.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0.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8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41.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2.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3.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44.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文创开发试点等各类改革试点。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45.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认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46.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1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7.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过1万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8.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1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9.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皖政〔2018〕10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每户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10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等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寻找捕捉,对寻找捕捉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构给予奖励。(皖政〔2018〕105号,省科技厅负责)
53.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5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5.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1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5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1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8.积*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和成熟经验,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鼓励各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立“众创中心”“本地化服务中心”等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1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园区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9.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60.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1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1.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1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3.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省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领培训补贴。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4.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负责)
65.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6.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7.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8.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过3年,累计*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1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0.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1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1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良等次的,1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1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良等次的,1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良等次的,1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1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优良奖40个,各奖励5万元。(皖政〔2017〕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4.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过3年,贴息总额*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高可达1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7.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8.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9.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1次性奖补,单个企业*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0.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1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2.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3.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4.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良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6.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7.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1亿元的,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2亿元的,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8.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1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9.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2.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3.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4.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5.到2021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3万名、高级工不少于37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6.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1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7.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高可达6000元,*长补助期限为2年。(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8.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9.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0.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1.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2.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皖政〔2017〕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3.支持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皖政〔2017〕7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104.实施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皖政〔2017〕110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5.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皖政〔2017〕110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6.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1次性奖励200万元。(皖政〔2017〕11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07.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1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1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皖政〔2017〕11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技术支持:0551-65300518 项目咨询18755196600材料内容:合作愉快
108.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油茶企业,省财政1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办〔2017〕72号,省林业局负责)
109.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省财政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1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1次性补助。(皖政办〔2017〕72号,省财政厅负责)
110.对于3年期(含)以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级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高可达500万元。(皖政办秘〔2017〕229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11.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皖政〔2016〕54号,各市、县负责)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56条)
1.2019年1月1日起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低标准。2019年3月1日起,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皖发〔2019〕7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2.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减免政策。(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3.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2018年度税后全投资收益率*过7%的,下调2019年配气价格。(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1%政策,依规延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逐步调整为0.4%。(皖发〔2019〕7号,省医保局负责)
6.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担保。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担保费率不*过1.2%,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7.大型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要在总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将平均利率控制在5%以内。(皖发〔2019〕7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8.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9.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倾斜支持。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期限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15万元和3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14.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持金。(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申明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皖发〔2018〕38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17.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发〔2018〕38号,各市、县负责)
18.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皖发〔2018〕38号,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皖发〔2018〕38号,各市、县负责)
21.支持省内有组织调剂就业,搭建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重点地区失业人员、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或用工调剂,将上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技术支持:0551-65300518 项目咨询18755196600材料内容:合作愉快
22.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持保险或贷款保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5.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省消防总队负责)
26.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7.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技术支持:0551-65300518 项目咨询18755196600材料内容:合作愉快
28.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过500万元的,1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9.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0.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2.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3.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4.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6.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7.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38.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9.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皖政〔2018〕8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省交控集团公司负责)
40.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其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皖政〔2018〕85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1.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技术支持:0551-65300518 项目咨询18755196600材料内容:合作愉快
42.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3.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4.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国家要求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皖政〔2018〕105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各市和省直管县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皖政〔2018〕10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7.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8.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0.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1.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2.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皖政办〔2017〕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53.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1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皖政办〔2017〕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5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省税务局负责)
55.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皖政〔2016〕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6.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皖政〔2016〕54号,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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