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18
目前, 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奖补政策正式开展!该项目主要依据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内容。关于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奖补政策主要是指为加快“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建设,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奖补政策申报条件如下:问题热线:0551-65300518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及建筑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建设发展局等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4.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的,给予1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次性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次性3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补助金额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根据兑现结果给予1次性奖补。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其设备投资10%给予1次性补助。
6.对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前6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7.鼓励企业投保财产险。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高不*过20万元。
8.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次性10万、20万、30万元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9.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1次性奖励。
10.工业设计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奖补。
11.创新产品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1次性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高奖励不*过30万元。
(三)促进企业品牌质量提升
12.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1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
13.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次性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1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品牌产品、安徽省良佳绩效奖的,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合肥市品牌产品的,给予企业1次性5万元奖励。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获批的,每件补贴0.1万元。
15.鼓励企业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
(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1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AAAA级、AAA级、AA级、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6.对新获得安徽省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合肥市AA级、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7.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1次性2万元奖励。
18.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1次性奖励。我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1次性奖励5万元。
19.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1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过20万元。
(四)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20.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量审计、获得市级以上奖补资金的,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区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1次性5万元奖励。
21.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资金的2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高不*过20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次性5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23.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1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4.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25.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次性10万元。
2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区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过1000平米。
(六)鼓励双创平台建设
27.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当年认证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平安企业”的,分别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28.平台建设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次性2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政策
29.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增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均按20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30.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1次性50万元奖励。
31.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32.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获得省优良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当年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具成长性100强的,给予企业1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中国XX行(专)业50强的,给予企业1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33.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4.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35.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安徽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36.本政策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7.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2
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
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区自主创新进程,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报项目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身份证或工作单位在我区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自主创新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自主研发水平
4.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积*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企业、高校院所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6.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专利贯标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1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1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10.对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支持专利申报,打造企业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11.专利奖励
(1)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同一专利*多补贴两个国家),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0.5万元、0.1万元、0.12万元奖励。
(3)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件、10件、20件,分别给予1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实现发明专利授权“零”突破的,给予1次性1万元奖励。
(4)对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受注册区域限制),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对代理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50件的,给予1次性5万元、10万元。
(5)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良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12.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1次性50%补贴。此政策与合肥市优良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附则
13.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对于前期已享受相关条款支持,并仍处于政策执行存续期内的企事业单位主体,按照原政策条款继续执行到期。
14.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15.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安徽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16.本政策由安徽巢湖经开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7.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3
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
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金融业
4.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1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对开发区财力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再给予300万元1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6.对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融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规模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1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过70万元。
7.鼓励区内企业申请“科技创新贷”贷款业务。以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与担保公司进行深度合作,按授信额度不*过担保风险资金的10倍进行放大,由银行向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科技创新贷”业务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损失额度40%的风险补偿。对年化担保率不*过1.2%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
8.鼓励区内企业申请“税融通”贷款业务。由银行直接发放“税融通”信用贷款发生风险的,开发区财政可按损失额度50%给予风险补偿;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损失额度40%的风险补偿。对年化担保率不*过1%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
9.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委会提供资金建立“续贷过桥资金池”,为区内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对10天内完成续贷手续并将续贷资金足额归还的企业,免于收取过桥资金占用费。
10.鼓励区内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业务。对申请“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的企业,对年化担保率不*过1.2%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给予*高不*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40%部分用于奖励其管理团队。
11.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按开发区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三、商贸流通和房地产业
12.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
13.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1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次性15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次性2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排名前6名的商贸流通和房地产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1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15.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
16.对根据“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工程进行升级改造的餐饮经营户,按其项目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经营户奖励*高不*过5万元。
17.对当年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且符合我区规划、环保要求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社区回收站点企业,每个站点给予1次性5万元奖励。
四、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业
18.对年网络销售额*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当年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高不*过50万元。
19.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给予1‰的补贴,*高不*过50万元。
20.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次性30万元的开办奖励。
(2)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1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 “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1次性奖励。
(3)在我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的1次性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1次性奖励;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1次性奖励。
2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1)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1次性奖励。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1次性奖励。上述两条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2)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高不*过20万元。
22.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1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高不*过30万元人民币。
2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1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24.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经省、市发改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区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3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款信用服务产品并在我区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1次性奖补,*高不*过20万元。
25.对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1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1次奖励 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1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1次奖励1.5万元,一个*市门店每达标1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1次奖励0.5万元。
五、附则
26.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27.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28.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安徽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29.本政策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0.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4
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
支持企业安全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参照合肥市内其它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企业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报项目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安监局提供统计调查及政策兑现申报所需的资料。
二、支持政策
(一)安全生产方面
4.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且当年未发生死亡或者1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下企业,给予1次性0.8万元奖励。
5.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含)投产并实现纳税,当年成功创建一级、二级、三级规模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且当年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1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模以下企业成功升格为规上企业后,在其按规上企业重新成功创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且未发生死亡或1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分别给予1次性3万、2万元、1万元奖励。
7.对已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成功创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当年未发生死亡或者1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8.对2017年以来新改扩建并于2018年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企业,给予1次性1万元奖励。
9.对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负责人、安全员经培训合格,当年完成安全生产现状评价的企业,给予1次性1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且当年未发生死亡或者1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分别1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11.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企业1次性1万元/年的补贴。
12.对当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按其向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20%补贴,同一企业当年补贴*高不*过5万元。
13.对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当年按照预案开展1次以上(含)综合性演练的企业,给予1次性0.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安全设施改造投入达到100-300万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1次性补贴。此条与先进制造业政策第5条不重复奖励。
15.对当年被开发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安委办)列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当年隐患整改投入*过50万元的,给予1次性1万元奖励。
(二)职业健康方面
16.对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专管员经培训合格,当年首次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或者控制效果评价的企业,给予1次性1万元奖励。
17.对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专管员经培训合格,连续三年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的企业,给予1次性0.5万元奖励。
18.对完成了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当年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当年未发生职业病例,全年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数*过20人、50人,建立了本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2万元、4万元奖励。
19.对当年成功获得安徽省、合肥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三、附则
20.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21.本政策中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原有等级复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三年后重新评价,不再奖励。
22.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23.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安监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安徽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24.本政策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完整、及时地向区社会事务局、经贸发展局等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扶持政策
4.由我区推荐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古镇名村、旅游特色小镇、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优良乡村旅游目的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版权局版权示范基地(园区)创建资格的,给予1次性20万元奖补;获得省、部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另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
5.对获得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厅局授予的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区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1次性5万元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6.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
7.年内投资额*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文化、旅游、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
8.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1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
9.社会资本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体育健身场馆,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
10.区企业创作且在我区内取景拍摄的微电影、网络剧、动漫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优良微电影时长不少于3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次的,每部奖励2万元。优良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1000万次的,每部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高不*过30万元。
11.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按下列标准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1次性奖励: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良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给予1次性10万元奖补,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给予1次性20万元奖补。
12.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1次性20万元奖励。
13.对承办国际化、全国性文化展览会、文化交易会等活动的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项目运作费用的10%给予1次性补助,*高不*过50万元。
14.在我区举办书画艺术展览,承办展览前经属地文化部门备案,且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时间20天以上、作品50幅以上,给予1次性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过20万元。
15.注册在我区的文化艺术团体,在区内演出每场次奖励1万元,一年*高不*过10万元;代表开发区参加市及以上文艺演出的,5人(含5人)以下的单个节目按每场次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5人以上单个节目按人均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获奖节目,根据获奖名次(1至3名),按单个节目另给予3万元至1万元奖励。
三、附则
16.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开发区依法纳税。
17.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18. 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19.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责令企业交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本政策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1.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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