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奖补30类项目有效期2年

2021/11/18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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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和个人,同时具备网上信息服务、网上交易、网上支付从事电子商务应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单
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1.支持市场建设项目。对当年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高不*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 5%给予资金补助,*高不*过 10 万元。对当年新建的其他专业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 2%给予资金补助,*高不*过 10 万元。对当年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类法人企业建设和租赁经营直营店,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和 8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高分别不*过10 万元、15 万元和 20万元。
2.支持大型商场*市改造提升。支持商业百货类商场(单店)经营面积*过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万元平方米,*市(单店)经营面积*过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0平方米的商业体进行外立面及内部改造、加装电梯等方面的改造提升(含购买产权、租赁后经改造新开业的大型商场*市),对当年改造提升工程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1次性奖补,当年投资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1次性奖补。
3.支持百货零售类、餐饮类业态提升消费体验。丰富消费供给,提升消费体验,在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和优惠让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当年实现零售额(营业额)*过2000 万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单位,给予1万元1次性奖补。4.支持夜间经济发展。支持商业百货类商场(单店)经营面积*过5000平方米以上、*市(单店)经营面积*过3000平方米以上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促进消费新途径,对营业场所夜间营业时间达到22时的,给予营业场所年度电费5%补贴,*高不*过5万元补助。支持夜间经济集聚区、夜市商业街区、居民夜间消费节点、乡村特色小镇等夜间经济载体中的夜间标识指引、亮化系统、景观雕塑、休闲设施改造项目,当年建设改造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按以上内容开展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位)补助不*过 10 万元。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经县发改委认定的粮食应急网点,日常供应量满足∶人口 3-5 万的镇(园区),网点日常粮油库存量不低于 2000 公斤/点;5 万人以上的镇(园区),网点日常粮油库存量不低于3000 公斤/点。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按照要求完成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给予每个应急供应网点3000元/点/年补助(网点包括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6.支持"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主食厨房"盲营店,并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
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采取上年认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1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过 10 万元;示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1万元1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过5万元。
(2)"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 2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1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过20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1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过10万元。
7.支持早餐工程建设项目。对企业新增5 家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每个店2万元的标准给予1次性资金扶持,*高不*过10万元。对企业新增10辆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每辆车 0.5 万元的标准给予1次性资金扶持,*高不*过 10 万元。本条与"主食厨房"资金扶持不重复享受。
8.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对当年在社区(村)新建或改造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网点建设标准》且验
收合格的回收站点,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站点不*过1.5 万元给予1次性补助,补助投资者*多不*过20 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9.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对当年在镇(园区)新建或改造《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分拣中心,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分拣中心不*过5 万元给予1次性补助,但累计*多不*过 20 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10.支持再生资源转型升级奖补项目。对转型升级为公司化运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并缴纳税收的,每个给予5000 元且不*过当年地方财力所得 20%的1次性奖补。累计补助*多不*过20万元。
11.支持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建设项目。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 20平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1次性奖励。
12.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对当年新运营业态*过3个以上且面积达到5万、10万、15万平方米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1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13.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1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1次性奖励20万元。
14.支持制造企业在庐新注册设立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在庐新注册设立销售公司当年零售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每实现2000万元零售额给予10万元1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上限40万元。
(三)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和快速发展
15. 支持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项目。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和商贸流通法人批发类、住餐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社消零统计的商贸流通个体经营户给予1万元1次性奖励。(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16.支持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项目。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当年新为省重点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1次性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7.支持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项目(具体以统计局确认为准)。
(1)支持限额以上批发类法人企业。当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同比增幅达 15%、20%和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 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和3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奖励。
(2)支持限额以上零售类法人企业。当年零售额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5亿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 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 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 万元、5万元和6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60万元、80 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3)支持限额以上住餐类法人企业。当年营业额达 200 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和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 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 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6万元和8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支持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当年零售类个体零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1万元、1.5万元和2万元,1.5万元、2万元和2.5万元奖励。当年住餐类个体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15%、20%和 25%,两年平均增幅达 8%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和1.5万元奖励。
(5)支持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发展。统计基础工作年度内,销售(营业)额增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下商贸企业(个体)样本调查单位,给予0.2万元奖励。具体以商务局、统计局出台考核细则为准(6)支持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信息采集。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信息员,上报数据正确、及时有效,当年给予1次性奖励2400元。
18. 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支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同比增幅达 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 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服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800万元、1600万元、3000万元,同比增幅达 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6万元、7万元和8万元奖励。
(3)支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 400 万元、800 万元、1500 万元,同比增幅达 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 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 万元、2万元和3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奖励。
(4)支持当年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营业收入信息采集。对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法人企业信息员,上报数据正确、及时有效,当年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 2400 元、600 元。对规模以下服务业劳资样本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度内,工资总额增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样本调查企业,给予 0.2 万元奖励。
19.支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体系建设。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当年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达到3家、5家的,分别给予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实际运营单位2万元和3万元奖补。
20.支持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21.鼓励电子商务和本地农(副)产品上行协同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当年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零售额销往县域外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且本地农产品采购额不低于网络零售额 50%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额(批发及零售)销往县域外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且本地农产品采购额不低于网络销售额 5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2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对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增速*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达到 25 万元的,对其实际发生的网络促销费用给予不*过 15%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高不*过10万元。与第 21 条不重复享受。网上零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且增速*过30%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2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直播新零售。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对当年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限上企业,按照网络零售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企业*高不*过10万元。对当年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24.鼓励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业协同发展。鼓励物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当年快递费用综合单价不高于合肥其他县(市)平均值,当年签约(存续)电子商务主体达到5家以上,且每个电子商务主体年发货量不少于2万单,给予物流快递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每多签订(存续)一家年发货量不少于2万单的电子商务主体,额外奖励1万元。单个物流企业此项奖补不*过10万元。
25.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由企业统一招商运营的,统一物业管理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年网销额达3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不少于10家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或电商扶贫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以下各项合计总额不*过 50 万元的1次性奖励。
(1)实行房租补助。对承租房舍运营的,从运营之月起,当年按其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过7元/m?标准给予房租补贴,*高不*过20万元。
(2)实行装修补助。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园区实际装修费用总额的 50%给予1次性补助,*高不*过10万元。
(3)支持直播间建设。园区建设公用直播间不少于 5 间,硬件配套齐全,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给予每间1万元合计不*过10万元的补助。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4)实行水电宽带费用补助。对水费、电费、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 30%给予补助,*高不*过10万元。
26.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子商务园区。
(1)对当年进驻到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内正常运营6 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1次性奖励1万元;
(2)园区运营单位引进大型电商企业(自入园后1年内网络销售农副产品 50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品1000万元以上),对当年园区运营单位1次性奖励2万元/户。
27.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跨境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 50 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本项与22条不重复享受,且与市级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28.鼓励电商人才培训。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登记并核实,对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电商企业聘请有资质培训教师、电商从业5年以上有实操经验的电商达人开展的免费电商培训。单个培训班不少于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给予 50%补助,单个培训班*高补助金额不*过8000元,年总补助不*过15万元。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培训不予补助。
(五)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培育
29.支持品牌创建项目。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 5 钻酒店、绿色饭店、省级老字号、省级品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1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驻我县的全国 50强企业、世界著名品牌企业,且在我县上缴税收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1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
30.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鼓励本地种植加工企业和经销商积*参加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对参加由县商务局统一组织或经商务局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的单个企业,有参展样品的,给予0.3万元1次性奖补。对县发改委统一组织的在合肥举办的"绿色早籼米进万家"合肥展销会的单个企业,给予 0.3 万元1次性奖补。 单个企业(单位)当年补助不*过1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二)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和县供销社负责解释。(四)本政策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庐江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实施意见》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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