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

2019/7/22

淮南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 )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淮南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1次。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淮南市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2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淮南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

(二)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市 同行业中处于领*水平,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产品和工艺的设计广泛运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

(四) 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企业设备台套(产线)总数的50%以上, 至少有1个数字化车间;

(五) 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 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 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 源计划系统(ERP) ,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制造执行系统(MES) 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实现互联互通 ;

(六)建立基于IPV4/IPV6、4G/5G移动通信、窄带物联网、短距离无线和软件定义的企业局域网。

第五条   申报淮南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 数控装备占车间生产设备总数的40%以上;

(四) 车间生产设备联网数占设备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生产过程实现实时 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五)生产过程广泛采 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车间物料配送实现自动;

(六)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

第六条  申报淮南市智能产品的基本条件:

(一)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

(二)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嵌入式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增加智慧“芯”脏,具备数据采集、感知识别、计算分析、决策控制等自动化、智能化功能;

(三)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行,性能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淮南市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和智能产品认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认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 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 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以上为淮南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内容,淮南市申报问题咨询热线:18755196600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