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10
高新区奖补兑现政策,2018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兑现工作申报已经正式开始!该项目兑现有哪些奖励补助及相关扶持政策?科技项目申报中心整理如下:
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政策主要是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条件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主要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量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大健康、新能源、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科技服务等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单位。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二、高新区扶持政策 兑现热线:0551-65300518
(一)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4.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于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按市场价格*高不*过35元/ m2/月,给予*高不*过150 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过3年。
(2)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新入区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多不*过200 m2),给予每月10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过2年。
(3)对于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加速器内的企业,租用生产研发用房的,若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m2,按实际租用面积(*多不*过1000 m2),给予其每月10元/ ㎡补贴,补贴期限不*过3年。购买管委会直属企业参与投资的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1次性补贴,*高不*过100万元。
以上房租补贴政策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且不可重复享受。
5.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对于认定为高新区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1)培育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过2000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出部分)10%,单个企业*高不*过30万元的补贴。
(2)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过地方贡献部分,*高50万元的1次性奖励。
(3)鼓励培育企业通过引进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获得投资,对当年获得投资(*后一轮融资达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给予1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投资后(*后一轮融资达1亿美元及以上)估值*过10亿美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给予500万元1次性奖励。
(4)培育企业申请创新贷业务,贷款限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6.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提升行动(瞪羚计划)。
对高新区达到“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纳入瞪羚计划的企业,除给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支持政策,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1)支持瞪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的部分,给予增长部分30%,*高不*过200万元的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其当年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高不*过200万元。
(2)保障瞪羚企业发展空间。对年营业收入*过2亿元(或年上缴税金*过2000万元),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护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于首次购置管委会直属企业参与投资开发的研发生产用房的瞪羚企业,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1次性补助,*高不*过500万元。
(3)鼓励瞪羚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对高新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部分,按增长部分50%予以奖励。
7.支持国际开放合作创新。
(1)支持国际知名企业在区内建立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补贴,总额不*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2)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25%以上),经认定,给予10万元1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多不*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每月不*过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过3年。
8.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huoju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1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良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1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10万元1次性奖励;
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大数据企业的,给予5万元1次性奖励。
(二)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9.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
(1)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于必要的场所建设装修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补助,*高不*过300万元。
(2)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 m2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 m2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前3年给予场地装修、运营费用补贴,补贴总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高不*过500万元。
(3)建立众创空间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按照不*过35元/m2/月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区实际面积的50%计算,*多不*过1000 m2,补助期限不*过3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1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1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1次性奖励,其中50%奖励资金奖励给运营团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5)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当年1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经审核,对投资机构按照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2%,*高不*过10万元的1次性奖励,每家投资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过50万元。
(6)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体系。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良的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10.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发展。
(1)加大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并与合肥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且在高新区落户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高新区对合肥市政策支持进行配套,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高不*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创新平台落户当年给予不*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在高新区建设发展。对已落户并投入运行的创新平台,对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通过考核的,每年给予创新平台每家不*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相关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过50万元。
(4)支持组建产业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平台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的1次性奖励;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的1次性奖励。
11.支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
(1)支持构建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由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按年服务收入10%,给予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不*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2)对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或离岸孵化器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高不*过5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高不*过1000万元补贴。
13.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1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研发设备购置。
14.鼓励企业积*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位)、二等奖(第1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1位)和一等奖(第1位)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15.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围绕“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
(1)鼓励区内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限欧美日,同一专利*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补贴金额*高不*过10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植物新品种专利证书的每件补贴0.5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过6件以上的,按每件0.1万元补贴,以上补助每家*高不*过20万元。对申报专利进行评审建库工作,对入库的高价值专利,给予10万元/件的补贴,以上每家补贴金额*高不*过50万元。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1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1次性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区内企业申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企业,对新列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50%给予补贴,*高不*过5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高不*过10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6)支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给予服务机构1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20件以上(限欧美日)且进入国家阶段比例达30%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5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比例达30%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次性30万元奖励。
16.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高校院所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成交价格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实际成交支付额的10%给予成果受让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不*过5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获得许可使用成果的企业,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累计不*过100万元补贴。
(3)鼓励高校院所通过作价投资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不*过50万元。
以上三款补贴政策适用于单项估值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以上补贴比例增加10%,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4)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过50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过50万元补贴。以上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过200万元。以上补贴的50%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过50万元。
(四)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环境。
17. 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推广使用合创券。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发放合创券,使用期限、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18.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社会组织,积*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优良以上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过30万元奖励。
19.支持举办“合创汇”系列双创活动。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备案纳入“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过实际支出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过8万元。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备案,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过300万元。
三、附则
20.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1.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得政策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政策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3.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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