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8
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按照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因此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实际也享有转让权。进一步说,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受让者,由于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因而也实际受让了转让权。所以,软件著作权转让的客体实质上是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经济权利。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从转让的方式看,可以通过出卖、赠与,抵押、赔偿等方式转让软件著作权。出卖是软件著作权的有偿转移,转让方通过转让活动从受让方那里获得报酬。赠与是软件著作权的无偿转移,受赠人不需要支付报酬给赠与人,但有义务按照赠与人指定的方式、用途行使受赠的软件著作权。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第2人可以将软件著作权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软件著作权折价或通过行使该软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优先得到偿还。在因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时,侵权人也可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赔偿物转让给被侵权人。
从转让的期限看,可以是在软件著作权整个保护期内有效的转让(即“1次卖绝”),也可以是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一定期间内有效的转让("--I称为“定期转让”)。如果是1次卖绝,则软件著作权发生永久性改变,受让者成为软件著作权新的享有者;如果是定期转让,则软件著作权只在约定的期间内转移到受让方,约定期满后仍回归原转让方。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生存周期与实用特点,定期转让的方式实际不一定会被采用。
软件著作权转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书面合同。这是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不签订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不能成立。
2.合同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有效。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不能变更法定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3.向软件登记机构备案。向机电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机电部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人就有了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同时具备了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提起侵权诉讼或申请权利纠纷行政处理的资格。对已登记过的软件进行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如果不办理此项备案,该合同就只具有从合同法角度对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的约束力,却不具有从著作权法角度对任何第三方的约束力,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不承认这项转让的效力,不承认受让方为该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主体。这样,转让后如果发生第三方的侵权活动,受让方就会因为不具备对抗第三方侵权活动的资格而无法寻求司法保护。
4.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向外国人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备案。
软件著作权许可与转让有什么区别呢?第1,所转移的权利的内容不同。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取得以一种或数种方式对软件进行使用的使用权:在转让中,受让人取得的是软件著作权的全部经济权利。第2,所支付报酬的性质和数额不同。在许可活动中被许可人支付的是使用费,在以出卖方式进行的转让活动中。受让人支付的是软件著作权的价款,而不是使用费。第三,权利转移的时限不同。许可使用的有效期限按规定1次不得*过十年。期满后可以续订。而转让软件著作权则无时间限制,受让人在该软件著作权有效期内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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