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产品认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暂行办法条例

2018/5/23

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安徽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具体细节如下

一、 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二、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行、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三、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进的产品;

  ()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成系统的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三、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书面申明,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

四、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新产品所属行业,分别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决定,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个季度集中公示拟认定的新产品目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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