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15
第1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黄政办〔2023〕18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2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服务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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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达限纳统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2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
2.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8万元。(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参与体验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经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营运电商物流园区平台企业,招引入驻电商物流经营主体5家以上,年综合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平台企业1次性奖励10万元。
3.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4.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物流园区,年综合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0%的房租补贴,*长给予3年补助。租金补贴由园区平台企业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返还入驻经营主体,单户*高不*过50万元。
5.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入规纳统的,1次性奖励10万元。
6.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级评估考核中荣获优良等次或排名靠前,奖励10万元。
7.新开发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相关平台,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8.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家装饰材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9.对“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运行及市场价格监测、宣传等支出进行补助。由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等四部门根据县民生工程考核要求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补助资金由县发改委价格综合股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1次性奖励15万元;对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老字号企业的1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1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1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对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1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1次性奖励3万元。
3.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原则上单项费用不*过5万元。
第七条 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各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正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奖励800元。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每人奖励15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达标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新增加入服务业网报系统的企业,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第六条。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营收增速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是在《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1)》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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