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23
马鞍山市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奖补政策、生活性服务业奖补政策、文旅产业奖补政策、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奖补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下面是政策汇总,有想申报其中政策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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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服务业奖补政策
(一)服务外包业
1.对经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平台审定通过、且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其中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25万美元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外经贸
2.支持外贸主体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在我市实现进出口额较上年度相比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经国家海关数据查询系统确定)且在我市纳税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按人民币计价给予千分之三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当年*高补贴不*过100万元。新发生实绩企业的实绩全部按增量予以核定。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资源产品,加快转型升级。
(1)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过100万美元以上(经国家海关数据查询系统确定)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高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的奖励,单个企业*高奖励400万元。对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实绩全部认定为增量。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鼓励加工贸易和其他外贸发展新模式。
(1)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国家、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过5%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过2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建成运营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同一平台进出口规模档次提升给予1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对其建设运营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给予5%的1次性补贴,单个产业园*高不*过100万元。
5.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1亿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实际对外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上述3—5条外经贸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省与市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6.对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第1年按注册电商平台店铺年使用费的10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高不*过15万元/年;第2年、第三年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电商平台年使用费的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高不*过15万元/年。对年度线上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按照0.05元/美元,给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高不*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7.对在我市首次实现线上进出口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含前档)、60万元(含前档)的1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8.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出口风险。
(1)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高补贴20万元。
(2)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人员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过50万元的,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上述各项费用合计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过50万元。
(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等文件要求,由市、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按规定予以补助支持。
(三)总部经济
9.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财政奖励政策》执行。
(四)软件业
10.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中的软件类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公布的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不含新三板、新四板上市)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的(签订合同时仍在全球软件500强、国内软件100强名录内),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兑现(其中:第1年30万元,第2年4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兑现金额不*过中心建设实际投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纳入产业集群(基地)奖补资金兑现。
11.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评估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次性奖励5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对通过安徽省软件协会评估的省级“软件企业”,1次性奖励5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2.鼓励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发展。对入驻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所属软件企业奖励政策由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自行制定并负责兑现,不再享受市级其他软件业奖补政策(此政策执行至2023年度,期满后园内企业享受市级统一奖补政策),纳入产业集群(基地)奖补资金兑现。
二、生活性服务业奖补政策
(一)商贸服务业
13.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经国家统计局认定,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首次达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对新列入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中华老字号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次性奖励10万元。
14.鼓励限额以上电商企业通过阿里、京东、苏宁等知名电商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推广营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增加销售规模。对年线上营销推广费用*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的补助,*高不*过60万元。
15.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1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6.对网销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主营业务为农村产品上行),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次性奖励;对“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网络销售,网销额*过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1次性奖励。上述1次性奖励同一经营主体不重复享受。鼓励马鞍山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加快农村电商经营企业引进,形成集聚效应,推动园区企业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对入驻产业园开展网络销售的经营主体,再上浮20%给予奖励。
17.推进“马鞍山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规范建设,支持产业园建设标准化农产品检测中心,保障农产品上行质量,对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检测中心给予投资额30%的1次性补助,*高不*过50万元。对产业园建设电商线下展示大厅、电商精品街及门楼标识,按三项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1次性补助,*高不*过50万元。对产业园完成电商经营主体招商数量,网络销售规模达到年度发展目标,经考核认定后,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考核奖励暂定3年。
(二)会展业
18.在本市举办*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给予奖励。对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的会展企业,1次性奖励10万元;*过5万平方米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奖励1万元。
19.本市企业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览会、展销会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多补贴两个展位。
三、文旅产业奖补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20.首次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1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入选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的“全省民营文化旅游30强”的企业,1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上年纳税额*过100万元的规上文化制造类企业、纳税额*过50万元以上的规上文化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增幅均在15%以上的,分年度奖励8万元,第1年奖励3万元,第2年奖励5万元。对第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增幅未达到15%以上的企业,该年度奖励资金不予兑现。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21.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特色小镇,给予运营企业1次性奖励50万元;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特色小镇,给予运营企业1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扩大文化影响力
22.经市宣传文旅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剧(精品小戏)商业演出,演出场次10场以上的,每场补贴5000元;演出场次*过40场后,每场再补贴5000元。单个剧目补贴不*过50万元。对参加深圳文博会并获工艺美术一、二、三等奖的我市文化旅游企业,1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经市文旅局备案,采取市场化运作举办大型文化旅游展览、节庆活动,根据规模、效果、实际支出等,给予承办企业不*过实际支出费用20%1次性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过2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扶持文艺精品创作
23.荣获中宣部、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生产企业,参照国家、省标准予以同等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1或第2出品人资格在中宣部或省委宣传部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短视频,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放映或播出的,1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
24.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次性奖励。
25.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1次性奖补。
26.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7.对当年新评定为省乡村旅游民宿、五星级农家乐,给予1次性奖励5万元。
28.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自驾营地、主题酒店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1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29.对各文旅企业(旅行社、景区景点、KTV、网吧)用人用工不裁员的给予奖励。对旅行社按照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年度经营收入排前3的,景区景点、KTV按照年度税收排前3的,网吧按照规模和年度宽带使用费用排前3的,按排名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政策执行时间1年。
(六)强化旅游营销
30.对当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来马旅游*过3000人天(过夜)的本地旅行社,给予5元/人天奖励。对组织来马“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外地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每台车奖励200元。
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对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文旅企业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媒体、高铁、机场、地铁等进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给予广告宣传费用20%的1次性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过20万元。
景区景点节假日期间按政府要求对本市市民免费开放,经市文旅局备案的,给予优惠金额10—20%的补贴。
(七)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31.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改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1次性补助,*高不*过200万元。对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过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高不*过300万元的1次性奖励。奖补资金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4:6分担。
32.采取社会化投资,新建和改建文化产业项目载体,且建成后入驻文化企业(入驻企业不少于100个,入驻的文化企业注册时间*过1年)占载体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10%给予1次性补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高不*过10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高不*过50万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高不*过10万元。奖补资金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4:6分担。
33.促进文旅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对租用社会投资场地200平方米以上或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创意设计服务等文旅新兴业态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1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过1000平方米。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兴业态企业,从开办之日起2个年度内,按实际缴纳房租40%给予补贴,*高补贴不*过10万元。
奖补资金除部分条款明确兑现主体外,其余条款奖补资金由市与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文化企业奖补政策不与企业贡献挂钩。
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奖补政策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34.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50次以上(含50次)的内支线驳船公司,对其中装载重箱数量不低于15个标箱的航次,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35.新开辟的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以及已开辟的持续运行满1年的外贸内支线,当年奖励每周班航线10万元。
(二)集装箱
36.本市生产、贸易企业,从马鞍山港出口外贸重箱奖励300元/标箱,进口外贸重箱奖励100元/标箱。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进口肉类给予1000元/箱补贴。奖补总额不得*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37.对代理集装箱重箱业务并与我市外贸码头实际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企业,代理外贸出口集装箱增量、存量部分分别按100元/标箱、50元/标箱奖励;代理报关业务每票补贴50元,单个企业报关业务补贴每年不*过20万元。
(三)吞吐量
38.对在本市经营的涉外码头,吞吐量、集装箱量增幅10%,各奖励20万元;外贸集装箱重箱同比去年,每增加1000标箱,奖励10万元;服务国际直航船舶靠港装卸货物(不低于1000吨/艘),每艘奖励2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10%,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1万标箱,奖励10万元。
上述开辟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吞吐量三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分担。
(四)物流快递企业
39.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1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0.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当年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奖励,*高不*过20万元。
41.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高不*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奖补总额不得*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
4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市财政分年度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项目累计奖励*高不*过100万元。
满足物流快递企业政策第41、第42条条件的物流快递企业只能选择其中1条,不重复享受。
43.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整合本地资源驻村设点,采取“快快合作”、“邮快合作”、“交快合作”、“商快合作”等方式和途径在行政村建设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对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服务三个快递品牌以上、符合快递服务场所标准化要求的正常运营站点,按照每个站点每年5000元奖补标准,连续两年对运营管理企业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对村级站点的日常维护和进村运输成本补贴。奖补资金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意见拨付资金。
五、其他扶持政策
44.对被省发展改革委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次性奖补。
45.推动制造业主辅分离。大力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20万元的1次性奖补。
六、附则
46.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贸促会、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7.凡符合省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由所在载体积*帮助落实争取省政策。同一项目除政策已明确规定需与省级政策叠加配套支持外,已获得省资金支持的,市级政策不再支持。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48.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9.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0.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维护。
关于马鞍山市服务业政策,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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