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

2022/2/28

为加快宣城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以下是政策全文,有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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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政策所指投资(基金)类企业,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金及管理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信任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地、办公场所均在宣城市,在清算前不迁出本市,投资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

(三)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资金规模限制)。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不包括本市及下辖县(市、区)等各级财政性资金控股主导的基金。

(五)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局登记,相关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存档。

二、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补。

1.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第1笔收益起五年内,结合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每年按不*过其所管理基金实缴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累计*高不*过2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高不*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1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物业费(不*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贴,累计不*过60万元。

(二)投资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高不*过200万元。

2.基金所投资宣城企业五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税收贡献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对在宣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高不*过100万元。

(四)退出奖励。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五)招引项目奖励。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市外企业落户我市,参照招商引荐人管理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六)人才保障。基金及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参照《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宣﹝2018﹞41号),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推荐配偶就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

(七)业务支持。市、县(市、区)、园区统筹国有资本发展产业基金,鼓励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市场化产业基金,支持基金拓展在宣投资范围。

三、奖励资金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财政扶持等,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其中,落户奖补、税收贡献奖励、退出奖励、人才保障等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等由基金注册所在市、县(市、区)、园区负担;投资奖励、招引项目奖励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本市内被投资企业、引进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市、区)、园区负担。

 

关于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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