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8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变化一: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具有一定的隐藏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部分地区在高新复审中已明确将不信任“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变化二: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
变化三: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变化四:申请资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理念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信息更为丰富完整,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变化五: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要求。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了几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六: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资格。现行办法下,针对名称变更,专门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七:取消高新资格法定情形方面,企业重大、严重违规行为取消高新资格并补税。实务中,由于高新企业的一个性质轻微的违规行为,面临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局面,因此,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机关在认定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改变提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1次具体提现。
变化八: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明确梳理所需提交资料、认定条件更趋严格细化
高新认定条件上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
1. 年限;
2. 知识产权;
3. 主要产品(服务);
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5.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6.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三、分类评价知识产权、增加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方式
新的《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提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信任、保护程度不同,相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更加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1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审批周期更长,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对于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II类专利,若集团公司或下属的任一子公司使用过,则该项专利在申请高新时将不能再使用。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在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
四、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明确高吸年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
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务局、科委各执一词,以北京市为例,实践中各区将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划等。
指引明确: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六、明确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的统计口径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以往申报均是以企业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来统计,按照月平均的统计方法真是反应企业职工及科研人员投入研发的状况,但是如果按该统计方法提交材料,则会出现一定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月均数可能大于职工总数,职工花名册及科技人员名单如按月均数提供,就需要将已经离职的职工也统计进来,增加统计负担。
七、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的《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八、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评价知识产权
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调整较多,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成都以及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并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别及获得方式等分别傅粉。
九、 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对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
新的《工作指引》对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是指企业本期净资产增加额与上期净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相对于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更能反映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速度和成长状况,对于第1档分数规定35%对于大企业的影响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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