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7
安徽出口品牌通知出台!本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2023年安徽出口品牌申报材料条件及截止时间程序等内容,有疑问的或者想要咨询代理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卧涛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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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口品牌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所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需在有效期内;
2.如使用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所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参评的授权书;
3.国外证明材料请另附中文翻译件。
(二)企业申请材料
1.申请表(详见附件2、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申报商品类别出口额,使用多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列明;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实验室认证信任证书(如CMA、CNAS证书等)(复印件);
5.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境内商标专用权如为转让获得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境外收购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付汇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的复印件);
6.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书,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境外设立海外仓、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分拨中心及售后服务站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外贸营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网址等);
8.企业其他证明材料。
安徽出口品牌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并盖骑缝章一式两份报区经贸局(其中附件2、附件3请一并提供电子档,发送至邮箱),区经贸局初审后将符合资格条件、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汇总和汇总表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转报至省商务厅。省直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安徽出口品牌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6月24日。
安徽省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做好稳外贸工作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若 干措施》(皖办发〔 2020〕14号)精神,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品 牌,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企业为主 体,以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为目标,着力提升出口品牌国际 竞争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 组织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出口品牌的评选认定工作,各 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和初审工 作,省直外贸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三 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符合《安徽省出口品牌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 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按照《标准》中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相 应的书面材料。
四 评选程序
(一) 初审。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负责对所 辖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资格条件、初审合格企业 的材料和汇总表上报省商务厅。省直企业由省商务厅负责初审。
(二) 第三方审核。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 企业开展申报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各项指标进 行审核评分,提出初选企业名单。
(三) 专家评审。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财政、科技、市场 监管、海关等部门及商协会,成立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审 核的企业情况,综合行业特点、地区平衡、企业类型等因素,拟 定进入公示企业名单。
(四) 公示、发布。省商务厅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后, 正式发布安徽省出口品牌名单。
五 监督管理
.安徽省出口品牌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有效期为三年。为 保持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省商务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 督管理。已获得安徽省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 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或注册商 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注销的,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安徽省出口品牌称 号的,撤销其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安徽出口品牌申报条件
六、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 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三) 外贸企业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跨境电商企 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在线交易额达50万 美元以上。
(四) 在境内外均已注册商标,申报商标无争议,申请企业 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申报商标专用权。
(五)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 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 近三年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较 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 为。
七、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评审指标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品牌出口规模(45分)
外贸企业申报的品牌商品(以品牌为单位申报,同一品牌涵 盖多类商品,按汇总额计算)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 得15分,每*过50万美元加1分;对出口 “一带一路”以及与 我国缔结双边、多边自贸协定国家和地区,每*过50万美元的 加1.5分。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的品牌商品(以品牌为单位申报, 同一品牌涵盖多类商品,按汇总额计算)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达 50万美元得15分,每*过2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过45分。
(二)研发能力(15分)
1. 拥有境内外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包括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每项境外发明专利得 2分,实用新型专利得1.5分,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项境内 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专利得0.8,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3分。
3. 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得2分;国家级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得4分。
4. 获得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得2分,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 得1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多不*过15分。
(三)质量基础设施能力情况(15分)
1.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900。系列)环境管 理体系(IS0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045000系列) 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2. 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 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 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 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CC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 BRC认证等。
3. 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 括:欧盟 CE、EMC、RoHS、PAHS、REACH 认证、美国 UL、UPC、FDA、 ETL、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 大利亚WATERMARK. 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 认证COS、德国GS、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 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 Kosher认证等。
4. 参与制定或修订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5.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机构建设情况(自建国家和省级专业机 构信任的质控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认证信任证书)。
通过1-3条认证,每项得2分(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 一项认证均可得分);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 国家标准制修订得3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自建国家 级质控实验室得3分,省级质控实验室得1分。以上得分可以累 积,*多不*过15分。
(四) 品牌国际运营和推广(10分)
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服务机构、公共海外仓等营 销网络和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在海外每 设立一个营销机构、公共海外仓得2分;设立服务机构、营销网 点、展示中心等得1分;设立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 服务平台3分。以上得分可以累积,*多不*过10分。
(五) 知识产权保护(15分)
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 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每收购一个境 外品牌得2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 商标,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商标,按15分计算;在 “比荷卢”商标联盟注册的,按3分计算。以上得分可以累积, *多不*过15分。
八 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商品类别,除去“武器、 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共有20类,具体如下:
第1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2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 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 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 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 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 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
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 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 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 附件。
第十九类杂项制品。
第2十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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