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分层申报条件标准、材料要求归集

2024/7/12

湖南省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分层申报条件标准、材料要求归集整理如下,附上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业务管理规则,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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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孵化功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号)、《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业务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股交所对“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或“专板企业”)实施分层管理,设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服务。

  第三条 湖南股交所对分层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不表明对挂牌公司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条 湖南股交所根据挂牌公司提交的挂牌材料对企业进行初始分层,挂牌后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满足对应层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调层申请。

  第二章 “专精特新”专板企业挂牌分层标准

  第五条对申请进入培育层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拟上市后备企业;

  (三)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沪深北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

  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第六条 对申请进入规范层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

  第七条 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进入孵化层。

  第三章 各层级挂牌公司调整程序

  第八条 专板企业申报入板时,自主提出进层申请,湖南股交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分层要求的企业提交至专审会审核确认初始分层。

  第九条 湖南股交所采取动态分层管理,对专板企业实行统一调层和单独调层,统一调层每年一次。

  鼓励专板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对照层级要求,在湖南股交所统一调层安排时申请调层。企业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向湖南股交所提出单独调层申请。

  第十条 专板企业挂牌期间的调层申请,由企业向湖南股交所提出。企业申请调层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调层申请表;

  (二)申请层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申请进入相应层级,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湖南股交所企业服务部进行初审,内核风控部进行复核,经营层进行审议,审议后湖南股交所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湖南股交所作出调层决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 专板企业挂牌期间,湖南股交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层。专板企业对调层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湖南股交所作出的调层决定暂停执行。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完全责任;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应对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自担风险。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有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湖南股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已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报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业务管理规则

  2024年6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2

  第三章信息披露....................................6

  第四章相关服务...................................7

  第五章管理.....................................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进行挂牌、股权报价、股权转让等业务行为,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精特新”专板是为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门服务,可享受专项政策的实体板块。

  第三条“专精特新”专板实施动态分层管理体系,内设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创新属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情况,在满足对应层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进层申请。湖南股交所对入板后的企业实行动态分层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层。

  第四条湖南股交所对挂牌申报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表明对挂牌申请人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挂牌申请人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等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湖南股交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六条“专精特新”专板准入采取“挂牌条件+分层要求”方式。“挂牌条件”是指申请入板企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分层要求”是指企业在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申请进入对应层级还需满足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挂牌条件:

  (一)主体要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二)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业绩条件。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且最近两年营收增速不低于15%;

  4、获得股权融资1000万元以上或估值超过1亿元。

  (四)其他。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上市意愿且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服务协议的企业优先入板。

  第八条湖南股交所在专精特新专板建立“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的分层管理体系。在企业申请入板时按对应层级要求,自主提出进层申请,湖南股交所对企业进行初始分层。

  (一)培育层。对申请进入培育层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拟上市后备企业;

  3、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沪深北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

  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二)规范层。对申请进入规范层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

  (三)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企业,则申请进入孵化层。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湖南股交所不接受其挂牌申请:

  (一)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有限公司实际股东人数超过50人、股份公司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国家机关列为失信人的;

  (四)公司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可以委托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证券公司等会员机构进行推荐,也可自主推荐。会员机构的资质要求、注册条件等方面参照《湖南股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二)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决议文件;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挂牌申请报告;

  (五)相关机构出具的尽调报告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六)“专精特新”资质申报或认定证明材料;

  (七)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征信报告;

  (八)公司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证明等文件;

  (九)投资协议(如有);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约合同(如有)。

  相关机构包括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第十二条湖南股交所收到“专精特新”专板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程序包括企业服务部进行初审、内核风控部进行预审、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专审。

  第十三条湖南股交所通过集中召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审会”)的形式对拟挂牌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的方式对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审核委员会委员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附条件同意和反对票,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弃权。

  每场专审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过半数为通过;同意及附条件同意票数过半数为附条件通过,待拟挂牌公司在解决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征得湖南股交所会后审查同意才能视为通过;其余均为未通过。

  第十五条“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公司应当将其全部股份(或股权)托管在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湖南股交所向通过审核的拟挂牌公司出具《挂牌通知书》,并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在收到“专精特新”专板挂牌通知书后,应对公司如下信息进行首次披露:

  (一)公司基本信息(含公司简介、主营业务等);

  (二)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鼓励挂牌公司披露更多相关信息,如:研发团队情况、财务数据、核心技术等,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实行差异化披露制度。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挂牌公司可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内容及范围;有股权和债权融资的挂牌公司,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和监管要求定向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股权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如发生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需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湖南股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四章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湖南股交所为“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托管、实时公布价格行情服务,规范必修班、董秘班、股权激励训练营、融资路演训练营等资本市场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线上线下的投融资对接服务,上市辅导与并购重组服务,转板资源对接服务,产学研合作资源对接、营销渠道对接、宣传资源对接等系列服务。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完全责任;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应对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自担风险。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有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湖南股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动态分层管理依照《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分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挂牌期间,若不再满足挂牌条件,或存在《湖南股交所停牌、复牌及摘牌管理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湖南股交所将根据《湖南股交所挂牌公司停牌、复牌及摘牌操作规程》对其进行停牌、复牌或摘牌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湖南股交所已挂牌公司在各板块之间进行转板,依照《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转板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报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