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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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条件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人员及相应管理制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已被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认定为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湖北境内具备年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规模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
2.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持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10%以上股权,年招收全日制学生1000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3000人以上,且学校办学主干专业与企业主要业务有直接或密切联系;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人员尤其是吸纳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近三年参加技术技能培训服务累计覆盖15000人次以上。
3.建有标准化、规范化的实习实训设施,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并通过教育部年检复核,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并通过湖北省人社部门审核。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500人以上,实习教学条件、住宿等满足实习要求,保障学生获得合理报酬,实习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或近3年每年完成符合人社部等规定要求水平的培训1000人以上。
4.承担教育部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实施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任务。
5.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规划、课程教材建设、实习实训等方面开展有实质内容和具体项目的稳定校企合作。企业近3年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经费投入(不含捐赠设备以及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费用)超过500万元;或在没有要求合作院校配比投入情况下,近3年教学设施设备捐赠、基本运行费用等投入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50项以上。
7.应符合国家相关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所在行业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未明确的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5%)。资产负债率以企业最近财务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凡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或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湖北省建设培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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