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高企迁入奖励条件及政策文件解读,2024年高企申报条件要求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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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补贴政策文件解读:《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2年发】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包括高端装 备制造、生态环保、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符 合榆林市发展规划产业,以及数字经济、航空航天、智能无人、 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 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 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配置资源、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条  用地补贴。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 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 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 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 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

第三条  用电补贴。对年用电量1亿度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项目,优先布局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用电价格参考同类地区同类项目电价水平,由市、县(园区)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年纳税达到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 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不含土地费用)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 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3000万元)5000 万元及以 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榆林市设立的直接投资项 目,年投资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100 万美元以上的增 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第八条  科技研发转化奖励。对整体迁入榆林市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诺10年不从榆林市迁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 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 户企业不超过8)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兑付。向引进人才和企业高管发放人才绿卡,享受三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等政策,优先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优先在机场、火车站通行。

第十条 用工补贴。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不 含第九条已奖补人员),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 给予用工企业3000//月、2000//月、1000//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十一条  金融引导支持。对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 入榆林市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承 10年不从榆林市迁出,分别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 元,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符合榆林市产 业规划、有资金需求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由榆林市各级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落户。对在榆林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榆林 市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榆林市迁出,不减少注 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5亿 元)1-5亿元(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500万元、2500万 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十三条  支持中介招商。对与市、县(园区)签订合作协 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对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农业(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 兴产业项目、工业类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 直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初核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 所涉资金从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池兑付。除第十三条(中介招商)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园区)全额兑付外,其他条款奖补 资金由市、县(园区)按比例分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和 市直园区按市、县2:8 比例分担,靖边县、定边县按市、县4:6 比例分担,横山区和南部县按市、县5:5 比例分担。市财政每年列支10亿元注入资金池”,如本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照 项目开工时间先后列入下一年兑付。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 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榆林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条件要求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赠与、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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