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申请条件汇总!湖北省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要求

2023/4/13

标准制定有团体标准申请、行业标准申请以及国家标准参编等等,需要办理湖北省团体标准的话可以找小编沟通了解哦,先来看看下文关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办理申请的一些细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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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业标准申报条件、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有“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为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湖北省国家标准申报条件
01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02项目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3)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一是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是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市场监管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统“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三是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03提案上报
(一)提案上报。
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
其中,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二是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三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四是完成时限;五是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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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委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指定业务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三)立项下达。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
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立项下达有计划通知。各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团体标准申请条件
一、《团体标准》制定原则
1.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产品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
2.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3.需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制定团体标准。
4.各团体协会或联盟成员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需要统一的设计方法、计算方法、零部件、元器件、工艺和工艺装备等团体标准。
二、《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三、《团体标准》编制要求
1.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2.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四、《团体标准》编号规则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