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认定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2023/1/12

关于2024年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认定申报条件流程整理编辑,那么如果长沙市各区县的企业想要申请23年高企奖补资金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免费咨询。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9855108102(微信同号),0551-65306190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资质认证等)

一、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长沙各区县高企奖补政策

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首次认定给予10万元补贴,重新认定给予5万元补贴。

芙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当年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复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天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1亿元(不含)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5万、10万元。重新获得高新技术

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为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开福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到期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雨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当年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配套奖励资金3万元/家。鼓励专业中介机构辅导企业加速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凡与企业签订培育辅导协议,且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5家、10家、20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园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岳麓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企业首次入规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长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浏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宁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鼓励工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单位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调度。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望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二、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主要产品(服务):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解读: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为符合认定要求。

8、安全质量环境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二)注册登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本年度高企申报工作推广应用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

1.登录方式:企业登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入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注册无先后顺序要求,密码可单独设置,已注册的企业不用重复注册)。

2.“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账号审核:由各区县(市)科技局、长沙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审核后予以通过。企业填写信息注册通过后,根据系统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1.网上申报材料提交。企业登录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检查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

2.书面申报材料提交。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区县(市)科技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企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首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勾选告知承诺制,然后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盖章,最后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核实初审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含园区)内申报企业现场核实和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各区县(市)科技局需在我市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核实初审,统一将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认定办;《区县(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函》(附件2)盖章纸质件及电子版提交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四、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告知承诺事项相关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研发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提供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提供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证明材料。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资料。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应提供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四项指标实施操作的具体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从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7.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出具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企业承诺书。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推动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4年)

为全面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加大长沙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引领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2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长发〔202121号)等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完善全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工作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引领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全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2%以上,投入总量达到570亿元,投入强度达到3.35%,基础研究支出占全市研发经费比达到10.5%。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7600家,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00家,进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达到65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2.5%

2026年,全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700亿元以上,投入强度达到3.5%以上,基础研究支出占全市研发经费比达到12%。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9000家,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进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达到85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5%,培育科技领军企业50家。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分级建立健全企业培育库,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应评尽评。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养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重点研发计划每年资助不少于400家企业的研发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对纳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投入有关奖补政策给予支持,对围绕企业核心技术布局1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业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给予50100万元经费支持。建立准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加快推动高入规”“规升高,支持研发能力强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研发平台,申创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倍以上的,申报重大专项、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人才等予以优先立项和推荐。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园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企业。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建设研发中心等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研发机构、研发平台全覆盖。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揭榜挂帅项目等。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共建校企联合实验室,强化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水平。建立长沙市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预备库,加强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跟踪服务,支持开展研发活动,成功上市的按政策奖励。加快制定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科技领军企业5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政策激励。鼓励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准备金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和稳定;鼓励规上企业规范研发经费会计账管理,建立研发项目台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前3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30亿元、10亿元、3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符合现有人才政策的可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鼓励国有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和创新研究,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将研发投入强度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考核。支持企业申请省级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纳入两型产品目录,对目录内产品予以采购、评审优惠政策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智能装备等领域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量前200名且有研发增量的企业申报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1.强化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基础研究。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支持高校依托优势领域建设创新研究院,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继续实施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每年分别支持研发经费投入排前10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项、3项、5项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加大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研发投入政策激励。分别对高校及附属医院、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总量前30名且有研发增量的单位申报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和奖励报统工作相关人员。研发投入3亿元以上的高校、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申报重大专项、创新平台及其他相关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进一步深化市校(所)创新发展联盟工作机制,加快搭建两单两库一平台。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或参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与企业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联合园区、企业等主体组建实体化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加快推动先进成果技术在长就地转化,工作绩效突出的优先认定为市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并给予相应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构建高水平研发服务体系

    1.精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和科技企业大数据库,梳理拟申报高企分类企业名单,加大升高重点企业培训力度,推动高企奖补兑现采用非申即享的全线上确认模式。综合运用科技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保险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提升研发投入服务水平。建立全市研发经费管理系统,加强研发经费数据的跟踪管理与服务。按照应享尽享原则,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层级、行业、类别对研发经费投入重点主体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研发投入监测评估。针对区县(市)、园区和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投入监测评估,加强结果应用。对规上企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研发投入给予奖励,实行省、市两级差异化奖补政策,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和奖励报统工作相关人员。将研发投入纳入市对区县(市)、园区真抓实干、绩效考核核心指标进行评价,对年度研发投入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激励。市级财政产业科技资金重点向研发经费投入大、研发经费占比高的企业倾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部门联合加速专利审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支持进入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缩短相关领域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推进实现成果专利化。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细化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全面统筹协调职责,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调同步推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市级组织构建优化相关推进机构,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服务支撑作用,结合数字技术等高效手段,加强政策宣贯和培训辅导。

(三)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快速增长。科技部门要统筹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加强对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领域财政科技引导资金投入。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积极性,不断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

(四)强化考核监督。细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将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任务,及时跟踪督导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