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一下:2023年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申报条件推荐流程材料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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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推荐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知名度;

2.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

3.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执业注册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或在企业或大中型项目担任或曾担任过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者且业绩突出具有工程师职称、工作满20年;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且能够胜任本专业现场工作;

5.取得工程建设相关执业注册证书者优先。

二、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推荐范围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中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研究、咨询、教学的专业人员。

三、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主要职责

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发展规划,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参与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相关课题研究;

2.提供工程质量安全领域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支持,协助工程质量安全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3.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相关工程和课题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4.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四、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人员身份证、专业职称或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其它材料复印件(个人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荣誉证书、聘书等)。

五、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有关事项

1.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

2.已入选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首批建设工程专家的不再组织评审,直接纳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库”,因工作、身体及其他原因的按照《马鞍山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建协〔2019〕7号)执行。

3.申报人员如实填写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和属地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将纸质表格送至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和验收活动。

第三条  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单位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样板示范工作,工程实体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单位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委托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申报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规模符合“翠螺杯”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有独立施工区域,不得肢解项目进行申报;

2、建设程序合法,参建各方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规范;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4、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5、样板示范工作有效开展;

6、按照《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马住建函〔2020〕179号)开展了智慧工地建设;

7、申报项目在创建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0天内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市建协报备,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创建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

2、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

3、已开展的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小结;

4、县(园区)工程申报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时,还应提供县(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创建过程管理

第八条  在创建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过程中,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并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评。

第九条  申报创建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层首层钢筋验收时,创建申报单位应聘请第三方专家组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检查评分;创建单位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前向市建协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评及整改情况等;

3、第三方专家组检查评分及整改落实情况;

4、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影像资料及图片;

5、县(园区)工程还应提供县(园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创建示范工程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市建协在受理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从市建协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实施细则》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评分,形成《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表》(见附件3),市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评分工作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市住建部门。

第十二条  专家组验收评分在80分及以上且通过验收的, 在市住建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复查。公示期满后,报市住建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市住建部门批准后,授予“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未发现本验收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况,由市住建部门颁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书的,对项目申报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和个人质量良好行为进行信用加分。

第十六条  获得“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优先推荐参评市优质工程“翠螺杯”奖、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奖评选;未获得“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不予推荐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十七条  获得“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兑现奖励(无约定的酌情给予奖励),市(县)有关部门在评优评先、年检、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保险、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可给予优惠政策,企业内部可对获奖工程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采用动态监管,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其“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1、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内容;

2、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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