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3年成都金牛区奖励补贴扶持政策汇编一

2022/9/16

好消息,成都金牛区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整理来咯,那么在这里,金牛区医药产业、交通业、餐饮业、商贸业、金融业、文化旅游业、建筑业、律师行业、工业行业奖励补贴政策都有,所以,如果金牛区各个行业的朋友们想要申报文中有的或者其他的奖补扶持政策的话,都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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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金牛三步走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招引和培育一批总量大、业态优、带动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夯实以总部经济为龙头,以现代都市工业、现代商贸商务、现代科创服务为主导,以轨道交通、北斗应用、现代商贸、特色商务、医药健康、科创文创为特色的产业体系政策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成都金牛区支持政策

(一)成都金牛区扶持新办企业快速成长奖励补贴

第一条成都金牛区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在我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2个及以上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二条成都金牛区吸引高能级企业入驻。高能级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境内主板上市企业、央企、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以其总部或二级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我区注册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境外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注册企业或分支机构且在我区实际办公经营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三条成都金牛区引进市认定重大项目。在我区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我区购买或租赁2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且所投资项目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企业,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10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30/·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在5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2年。

第四条成都金牛区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前两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60%4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前两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8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的,连续五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成都金牛区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在我区新设立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最高为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二)成都金牛区促进存量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补贴

第六条成都金牛区培育企业提档升级。已落户我区的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成都金牛区促进企业持续增长。已过新办企业产业扶持期限或未享受过本政策新办企业产业扶持,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并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10%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分别以企业上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20%以及当年较上年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的40%6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重点优势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成都金牛区促进企业增资扩能。已落户我区的企业首次新增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外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且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自新增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之日起,分别按其投资在我区金额内资部分的1‰、外资部分的2‰为参照数,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成都金牛区鼓励管理人才创先争优奖励补贴

第九条成都金牛区激励高层次人才。企业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以企业10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0名企业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50名。

第十条成都金牛区激励高层次人才团队。享受我区产业扶持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激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

成都金牛区企业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8%10%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该奖励叠加产业扶持最高为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十一条成都金牛区鼓励企业强化报表责任。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且报表质量较高的企业,给予企业报表人员最高1200/·年的培训误餐及交通补贴。

(四)择优实施一企一策。

第十二条成都金牛区支持龙头重大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三、附则

第十三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政策新办企业扶持条款适用于202011日起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已享受我区既往新办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本政策生效后,按照本政策继续执行,已扶持年数计入扶持年限总数。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仅享受本政策第十条第二款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核算口径参照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关于大力促进现代商贸商务业科技服务业都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牛委发〔201712号)、《金牛区促进产业升级加快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金牛府发〔201610号)、《金牛区促进产业升级加快企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措施》(金牛府发〔20172号)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废止。执行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本政策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贰、金牛区加快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按照成都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格局,结合金牛区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医药健康产业规划发展要求,着力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重点载体与重点项目建设,构建完善医药健康产业生态链,培育形成医药健康产业生态圈,聚力打造“健康金牛”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成都金牛区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医药健康产业企业。重点涉及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医药研发生产、医贸流通、健康管理(健康养生)、中医中药、大健康产业总部型、平台型等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成都金牛区支持政策

第一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成都金牛区对落户我区大健康产业集聚发展区的新引进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的,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平台型(孵化器)企业加快发展。

成都金牛区对大健康产业平台型(孵化器)(含入驻企业)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前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按照平台企业和入驻企业对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比例,连续三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优质资本并购存量企业。

成都金牛区鼓励投资人并购我区存量大健康产业企业,增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增资实缴注册资本到位之日起,分别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100%8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成都金牛区对首次进入高能级500强和培育成长为“独角兽”的大健康产业企业,且全球总部设在金牛区的,按照财富世界5005000万元、中国企业5002000万元、中国民营企业5001000万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500万元、中国新经济企业500300万元、“独角兽”企业300300万元标准,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校(院、所)企合作。

成都金牛区围绕大健康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对开展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分别按照国家级项目实际到位经费的15%(最高300万元)、省级项目实际到位经费的10%(最高200万元)标准,根据上级科研项目实际经费到位和项目正式结题两个时间节点,各占50%的比例分别给予项目资金补贴。

第六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1成都金牛区支持药品研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巨大市场应用前景的临床新药(仿制药除外)创新研发给予补贴。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贴;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贴;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取得药品注册证,开始生产且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新药研发最高补贴800万元。

2成都金牛区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给予补贴。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三类医疗器械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贴;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医疗器械研发最高补贴400万元。

第七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成都金牛区对我区大健康产业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予以表彰奖励。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成都金牛区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业的大健康领域高端人才(所持项目股份不低于20%),经评审认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分别给予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医大师)100万元、省“千人计划”专家50万元的项目补贴,分三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健康领域高端人才(副高职称以上,执业医师需注册在我区且主要执业时间在我区),从注册或落户之日起,以当年在我区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第九条成都金牛区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大健康产业招商推介活动。

成都金牛区鼓励企业办会参展,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会议、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分别给予活动承办方活动举办总费用50%(最高100万元)、3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附则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产业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叁、金牛区加快轨道交通智慧交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按照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格局,结合金牛区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和轨道交通、智慧交通产业规划发展要求,着力推进重点载体与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形成我区千亿级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从事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总部园区等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团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重点领域。

1.关键技术及零部件研发类,包括车体、转向架、电气牵引、列车控制系统、制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设计、制造。

2.机电系统集成类,包括牵引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信息化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

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运营、检修装备研发、设计、制造。

4.轨道交通在线检测监测系统及安全、养护。

5.轨道交通新材料与新能源研发、设计。

6.生产性服务类,包括提供工程服务、轨道交通相关标准认证服务、维护服务和运营服务。

7.示范类,构建新制式轨道交通全产业链。

8.智慧交通类,交通运输领域中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等信息技术的服务系统等。

二、成都金牛区支持政策

第一条成都金牛区提升本地配套能力。在我区注册落户且符合我区轨道交通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重点配套企业名录》,积极为企业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二条成都金牛区加强“重点领域”技术转移。对参与“重点领域”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户我区的吸纳方(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吸纳方(企业)或机构中对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三条成都金牛区支持创新转化。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企业牵头新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资额,给予产研院运营方最高300万元的补贴。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四条成都金牛区鼓励制定标准和申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参与制定、修订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获批的我区国家级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机构运营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参与制定标准和申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五条成都金牛区支持投资建设开放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和已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开放式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方,经认定,按实际建设投资的30%和年度运营成本总额的40%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运营方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方和运营方为同一主体的,两项补贴合计最高50万元。

第六条成都金牛区支持产业开放合作。

1成都金牛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开展境外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工程总包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保险费用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向境外项目总包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按产品(服务)年度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成都金牛区鼓励企业办会参展。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境内外有行业影响力的轨道交通、智慧交通展会的参展企业,经认定,对企业展位费、物流费等共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我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成都金牛区加大园区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对产业聚集度高、示范效应明显的产业园区运营方,以园区入驻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为参照数(最高100万元),安排产业资金予以扶持,用于改善园区内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园区入驻企业(不含区内迁入)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引进高能级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入驻园区并设立法人公司的园区运营方,经认定,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成都金牛区构建新制式轨道交通产业链。依托成都市新制式轨道交通系统示范线的规划建设,大力推进新制式技术的研发、高端制造、工程施工及运营维护等产业发展,打造新制式产业高地。

三、附则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肆、金牛区促进北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北斗产业园区创新发展总体要求,促进金牛区“北斗+”、3DGIS产业聚集发展,打造金牛“北斗+”、3DGIS产业创新示范基地,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从事“北斗+”产业、3DGIS产业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总部园区等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团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成都金牛区提升本地配套能力。在我区注册落户且符合我区“北斗+”、3DGIS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提升核心产品本地研发、生产配套能力,积极为企业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二条成都金牛区加强技术转移。对参与北斗、3DGIS领域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户我区的吸纳方(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吸纳方(企业)或机构中对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三条成都金牛区支持创新转化。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北斗+”、3DGIS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北斗+”、3DGIS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企业牵头新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资额,给予产研院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四条成都金牛区提升创新服务能力。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或企业聚集发展“北斗+”、3DGIS产业。经认定,具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载体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引进企业(在我区注册)数量达到100家,按照其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设备采购等投入经费的20%,给予运营方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成都金牛区支持产业开放合作。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境内外有行业影响力的“北斗+”、3DGIS展会的参展企业,经认定,对企业展位费、物流费等共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北斗+”、3DGIS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我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成都金牛区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1成都金牛区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资助力度。将国内“北斗+”、3DGIS产业领军人才、行业30强企业高管和团队纳入金牛区高层次人才激励资助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条件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入住金牛区人才公寓,优先支持申报纳入“蓉城人才绿卡”“金牛人才绿卡”,享受涵盖政务、生活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专属服务。

2成都金牛区优化人才服务内容。在功能区核心区和重点产业园区设立新型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为企业提供要情宣传、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申报、政策解读、平台搭建等“点对点”服务。

第八条成都金牛区培育龙头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北斗+”、3DGIS产业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重点培育的“独角兽”企业、大院大所改制成立的区域总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人才团队。

第九条成都金牛区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建立金牛区“北斗+”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科学谋划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进产业招商、项目落地,开通绿色通道,在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等方面实施简政放权,促进企业和项目加快聚集。

三、附则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伍、金牛区促进餐饮业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贴指南

 

按照全市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美食之都工作要求,为促进全区餐饮业发展,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独立核算的餐饮企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相关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成都金牛区支持首店餐饮企业招引。

成都金牛区鼓励商业载体业主或运营机构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美食品牌在我区登记为独立法人营业机构。对引入数达到5家且品牌企业连续经营满一年的业主或运营机构,以引入数和品牌知名度为参照,分别给予前三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入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美食品牌,每年进行评比,对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前10家品牌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成都金牛区支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1成都金牛区对新设立的餐饮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前三年以企业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扶持。

2成都金牛区对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以企业上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40%5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成都金牛区支持特色小店餐饮发展。

成都金牛区支持传统特色小店改造提升,做强品牌和扩大影响,对首次成功获评全市年度“成都特色小店”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业营销推广。

成都金牛区对积极利用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开展推广活动的餐饮企业,对年度企业宣传视频数和转播数综合排名前10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成都金牛区支持餐饮门店扩大影响。

成都金牛区鼓励餐饮门店参与米其林和黑珍珠餐厅评选,对当年新评定的米其林和黑珍珠餐厅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成都金牛区支持餐饮企业改造提升。

成都金牛区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升级门店和内部装修改造,对改造面积达到500㎡且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0%为参照数,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成都金牛区激励高层次人才发展。

成都金牛区鼓励餐饮企业招引专业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餐饮企业行政总厨(厨师长)和店长(经理),以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成都金牛区鼓励餐饮企业聚集发展。

1成都金牛区对新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符合街区规划、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餐饮企业。在街区内租用经营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其经营面积在100㎡以内和10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

2成都金牛区对新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符合街区规划、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餐饮企业。在街区内购买经营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其购买经营用房总金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3成都金牛区对特色商业街区实施整体运营管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街区包装策划、宣传推广、信息统计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成都金牛区支持餐饮行业协会发展。

成都金牛区对积极组织全区餐饮企业进行技术和菜品创新,举办全区餐饮行业美食节会,协调餐饮企业产业招商等成效明显的餐饮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考评,给予协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构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产业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是对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的补充;执行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陆、金牛区商贸商务企业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贴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贸商务企业“企上规”,促进上规企业壮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商务类独立法人企业及视同法人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成都金牛区支持“企上规”。

第一条成都金牛区专业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且一年内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条成都金牛区零售类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按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成都金牛区批发类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的,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的,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的,按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的,按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成都金牛区住宿餐饮类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按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成都金牛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按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成都金牛区支持汇总入库。

第六条成都金牛区对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管理运营方在市场(综合体)内通过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成功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30%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七条成都金牛区第三方集中收付平台企业在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实施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的,平台企业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30%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三)成都金牛区支持上规企业培育壮大。

第八条成都金牛区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成都金牛区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条成都金牛区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住宿及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成都金牛区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四)成都金牛区支持中介机构集中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成都金牛区对区内商贸商务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的中介机构,每促进一户企业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以该企业纳入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五)成都金牛区支持项目管理运营机构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成都金牛区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及商贸商务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档升级发展的项目管理运营机构实现年转型企业数达50家以上(其中首次实现“企上规”的企业个数达5家以上),以该项目管理运营机构最多5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四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为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