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万,连补三年!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附申报条件)

2026/2/4

在宜昌运营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单位请注意: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奖补工作已明确。成功认定后,可连续3年、每年获得10万元财政奖补。核心申报条件包括:独立法人、1000平方米以上场地、入驻1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创业活动。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重新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基地积极准备。
在宜昌运营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单位请注意: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奖补工作已明确。成功认定后,可连续3年、每年获得10万元财政奖补。核心申报条件包括:独立法人、1000平方米以上场地、入驻1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创业活动。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重新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基地积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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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2号),通过以奖促建形式,大力推动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建设,依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爱上宜昌"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宜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办发〔2017〕2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动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宜昌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家;
(四)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4次;
(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等各项商务代办服务,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减免,主动宣传并积极协助入驻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采取申报、核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从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向市人社局推荐,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推荐函(附件1);
(2)《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孵化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3);
(4)孵化基地独立法人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5)在孵大学生项目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孵化基地)、毕业证、身份证、孵化入驻协议;
(6)孵化基地每年对在孵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融资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服务的佐证资料,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照片、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二)核查
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的市级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核实。
(三)公示
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正式行文批复,统一授牌,认定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对获得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连续三年按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六条市级示范基地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
第七条参评全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市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补资金,具体用途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市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应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应对市级示范基地评估一次,评估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人社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项目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评估、考核激励。城区(不含夷陵区)的市级示范基地的奖补资金按照市、区6:4的比例分担,由区级财政拨付,其他市级示范基地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市人社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市级示范基地给予奖补,不再按照《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宜人社规〔2014〕4号)给予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市级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建设,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孵化基地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市级示范基地和入孵企业如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宜人社规〔2014〕3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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