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24年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2024/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投向现代设施农业,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代设施农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工程装备技术与现代经营管理方式,为动植物生长提供相对可控制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自然依赖进行高效生产的农业类型,涵盖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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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
2.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
3.设施渔业包括标准化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渔场等;
4.公务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鲜、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设施农业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从事农业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用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支出,不包括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土地出让金支出、土地租赁支出、贷款利息支出、贷款手续费和用于项目设计、规划编制、工程监理、审计审核、维修维护费等相关管理性支出。所称贷款贴息,是指用财政资金对现代设施农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条 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额度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资金及贴息对象、范围
第五条 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于2023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结余资金。如资金总量不足的,以该专项资金为限,折算成同比例进行兑付。
第六条 贷款贴息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第七条
贷款用途要符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设施农业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802号)文件中要求的现代设施种植、畜牧、渔业和冷链物流、烘干设施五个领域的建设重点,用于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不包括债券、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并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肉牛振兴计划、现代设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一)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
(二)贷款逾期后所产生的利息及加罚息的。
(三)同一项目在贴息年度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
(四)申报主体、贷款主体、建设主体三方不一致的;建设主体为法人单位,法人代表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所借的贷款视同建设主体贷款;建设主体是贷款主体的控股子公司,且申报贷款用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视同贷款主体建设。
(五)建设主体及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贴息的情形。
第三章 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贴息时限:上年度未申报过中央财政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今年新申请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上年度已申报过的,今年续报贷款贴息的,起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
第十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取“双限”控制,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2024年的贷款贴息标准年贴息2%。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单个建设主体年度获得的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贴息方式:先由建设主体按实际贷款利率付息给银行金融机构,再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贴息奖补的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依托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将所有拟申请中央财政奖补的贷款贴息项目全部纳入融资项目库-现代设施农业子库储备并全程监管,建立规范工作台账,加强统计分析,将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承贷主体情况、贴息奖补金额等数据信息全部存档备查,并对贴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未纳入现代设施农业子库储备项目的建设主体,不得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在取得贷款后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对贷款利息、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所在县(市、区)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录入涉企系统进行比对。汇总填制《××县(市、区)2024年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表
1),于2024年10月2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市、区)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贴息金额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网站公示结果和涉企系统比对结果以及农业农村、财政两部门联合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将贷款贴息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市级审核结果兑现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安庆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2)。
(二)融资项目库-现代设施农业子库导出的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建设主体社会统一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流水、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五)证明贷款用于设施农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劳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有效支付凭证等。
证明贷款资金支出以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收据和对应的转账凭证等资料为准;自制凭证不能列为佐证资料;自建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中人员工资不得超过项目工程款5%。票据及支付凭证较多的申报主体可将票据与资金流水匹配,汇总成表格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六)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竣工投产、机器设备运行等相关影像资料。
(七)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章 职责与监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财政贷款贴息的主管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收集审核和贷款贴息资金监管,按规定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拨付,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为获取贷款贴息编造虚假财务信息、贷款合同和贷款用途等。若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核实,收回贴息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类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