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认定!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奖励补贴

2023/12/5

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奖励补贴,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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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
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应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4、孵化器拥有一定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5、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科技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科技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3、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3)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5)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6)拥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申报专业孵化器的,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所有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孵化器所在地科技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孵化器所在地科技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对在孵化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