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详细:宿州市埇桥区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条件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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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政策

(一)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对在境内主板(含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8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7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上市工作团队5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区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

2.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区的2个时间节点,由区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3.对外地(宿州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区的企业,区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再给予17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区财政按照总体300万元的奖励补足。(北交所上市是否纳入主板上市主体,享受主板上市奖励,以市级首发上市奖励认定为准。)

5.对在我区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区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企业通过规范性股改即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帮助我区企业实现省股交中心挂牌且完成股改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本办法实施后完成股改的企业,参照本条款补齐奖励)。

6.对我区前3家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除上述奖励外,其他奖励可施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

3.对新落户我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区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区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25万元奖励。配套资金不作为劣后级。

4.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注册地在我区的基金,当年投资我区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区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按不超过1.5‰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基金投资招引的企业新落户我区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在我区实际运营满1年并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后,区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合同约定返投比例之内的除外)。

(三)保障措施。

1.区政府建立月调度制度,构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企业上市挂牌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挂牌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实行特事特办,把“绿色通道”和上市挂牌扶持措施落到实处,委派专人积极主动给予办理,更好地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对进入上市挂牌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境评价、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满足法定受理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时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先予审批再补程序。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通过“联审、联批”渠道,限时办结。

3.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企业需要,由各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合法合规协调解决。

4.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等政策;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部门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工作进程的、5年后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区的、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追缴企业所获得的上述相关奖励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6.奖励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进程分阶段兑现。由企业向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由区财政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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