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企业上市挂牌条件、奖励补贴政策整理

20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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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淮南市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淮南市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淮南市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注册地在淮南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的新增支出,由所属地政府按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

6.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所属地政府按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7.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200万元,其中:企业股改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奖励2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审的奖励400万元;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6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8.本市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和转板上市(挂牌)

9.本市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200万元。

10.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五)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11.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2.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对于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淮南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4.本市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含)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含)及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八)优化上市政策环境

15.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6.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手续。

17.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九)其他相关奖励

18.上市(挂牌)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淮南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由所属地财政依规给予一定奖励。各县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市本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全额补助所属县区(园区)。

19.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淮南市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本市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板块(科创专板精选层、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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