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8月28!2023年四川省专利奖申报条件材料及申报时间要求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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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推荐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要积极配合,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认真组织本辖区(系统)内的申报推荐,根据《办法》规定认真对参评单位提交的《四川专利奖申报书》(附件1)及相关证明等附件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专利,并填写参评专利汇总表(附件2)和推荐函(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评要求

(一)申报条件

凡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在申报日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专利,符合《办法》申报条件及规定的专利权人和企事业单位,可参加四川专利奖评选。

有下列以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四川专利奖。

1.失效专利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已获得往届四川专利奖和2022年度四川专利奖评审结果名单公示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于2023年6月28日公示);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给予激励的。

(二)申报、推荐方式及程序

1.申报、推荐方式。四川专利奖项目申报采用专利奖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参评单位账户注册、具体条件和所需材料详见申报管理系统“问题答疑”模块;推荐单位账号由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统一分配,请各推荐单位与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联系;

2.申报材料。参评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登录专利奖申报管理系统进入专利奖申报界面,按要求填报申报资料,并提交有关附件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

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参评单位,在线上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线上审查合格后,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推荐。参评单位待系统显示推荐单位确认推荐后,在专利奖申报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四川专利奖申报书》(含附件)1份,并装订成册(带水印版本),盖章后由推荐单位将纸件统一报省知识产权中心。

线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逾期申报入口关闭,不再受理。

4.专利奖申报管理系统网址

(三)其他要求

1.一个专利实施项目只接受一家参评单位进行申报。参评专利由专利权人自主实施的,参评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作为参评单位申报,并附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参评专利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商定其中一家作为参评单位申报,并附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2.参评单位在申报参评专利时,应一项专利填写一份《四川专利奖申报书》。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参评单位应对填写的材料认真审核和负责,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三、报送材料及时间

(一)报送材料

1.推荐材料:加盖公章的参评专利汇总表、推荐函,纸质文档各一份。

2.申报材料:签署有推荐意见的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文档各一份。

(二)报送时间

请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2日前,统一把推荐材料、参评材料报送至四川专利奖评审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及其附件请从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下载,未尽事宜请与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产业促进处联系。

四、申报材料

附件证明材料要求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他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六)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报告。

(八)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