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9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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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一)政策第5条智能建造、第13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第16条鼓励加快升规入统、第17条激励企业扩大规模: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政策第5条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
(三)政策第5条既有建筑改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申报主体应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
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县区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中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城乡建设局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法
1.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 ( https://hfcyzc.hfceloan.com),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
2.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3.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4.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分配的用户名登录系统并审核申报材料,并将审核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按通知时间线上和线下统一提交至市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兑现程序
市城乡建设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由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需财政复审的除外),将政策资金预算拨付至市城乡建设局或下达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至相关企业。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5条:支持智能建造
政策内容: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签订合同,在智能建造领域相关软件、上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智能化设备等方面转型升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建筑业企业,且项目已竣工(上线),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
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3);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当年度建筑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相关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明确投资明细、发票号等关键信息)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
6.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申报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年度的次年3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692775。
(二)政策第5条: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政策内容: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奖补条件:
1.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于2023年-2024年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获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竣工或运行)标识证书;
3.项目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10000㎡(绿色建筑)、800㎡(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企业根据收到的部门通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办理时间:项目取得标识的次年3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政策第5条:既有建筑改造
政策内容: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标准另加3元)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项目于2023年-2024年期间竣工;
2.项目为合肥市5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
3.节能改造合同甲乙双方皆非建筑所有权人的项目,需取得建筑所有权人授权;
4.项目对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5.项目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改造后实现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
6.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验收前将一级能耗数据实时上传市级管理平台;
7.项目提前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实施计划。
申报材料:
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
5.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使用权人申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还需提供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6.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经认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节能率核定报告;
8.节能改造、关键设备采购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9.能耗数据上传市级平台截图。
申报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年度的次年3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四)政策第13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50%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1)支持对象为建筑业小微企业;
(2)通过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合肥市“信易贷”平台,网址:www.hfceloan.com)运作,且该平台为“政信贷”产品的唯一申请入口;
(3)贷款类型仅支持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业务;
(4)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额度有效期)为1年及以上。商业银行发放的“政信贷”产品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 LPR上浮30%;
(5)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及产品研发等投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各级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流入房地产市场。
申报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套、当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策申报时间:次年10月。
政策咨询电话:建筑业管理处0551-62640559。
(五)政策第16条:鼓励加快升规入统
政策内容: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企业当年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以PDF格式下载)、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策申报时间:次年4月。
(六)政策第17条: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政策内容:对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
申报条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近五年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以PDF格式下载)、经审计的近五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年度完税证明确认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策申报时间:次年4月。
四、附则
(一)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政策与其他各专项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智能建造、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已享受其他对应各类财政奖补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三)本实施细则所列政策条款(政策第5条: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除外),须经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企业申报主体须同时准备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将经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送至市城乡建设局相关处室。
(四)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第5条智能建造、既有建筑改造和第16条鼓励加快升规入统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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