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各区县奖励变化申报流程及材料

2023/6/13

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各区县奖励变化申报流程及材料,雨山区、博望区、花山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

雨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工程技术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通过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方式,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有配套的按配套执行,无配套的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添置科研装备、引进人才和科研开发。 

博望区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对新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花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对当年新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 

当涂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暂未找到

含山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对获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和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除按政策帮助申报上级奖补外,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经信厅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马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技术中心)。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照市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科技资源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最高层次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有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六) 技术中心应对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并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工作协调,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合理衔接,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二章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合理设置。

第七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八条技术中心所需资金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人才培养及激励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立项和管理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保持近期课题与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合理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市级技术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批。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第十五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负责国家级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开发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落实;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试验装备和仪器原值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年销售额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七)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八)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九)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按照《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编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经委(经贸发展局)。

(二)所在地经委(经贸发展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马鞍山海关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八条市经委对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五月份组织对市级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市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市级技术中心对照《评价指标》,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编写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委(经贸发展局)。

(二)所在地经委(经贸发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依据《评价指标》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做出评价。

(四)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马鞍山海关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75分以上)、合格(65分~75分)、基本合格(60分~6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级技术中心资格。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放弃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市经委根据技术中心发展状况和水平,可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