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流程

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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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具备如下条件的太和县县域内商品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生产企业:一是在太和县内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上;二是取得安徽省肥料登记证,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与生物有机肥质量要分别达到NY 525-2012、 NY884-2012要求(含固态、液态,不含堆肥);三是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必须以我县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且在太和县境内应用,未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的。

2.补贴标准:经确定的有机肥供肥企业,每生产并推广应用一吨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下同)补贴200元,以实际应用量为准。补贴总资金为100万元。确定的供肥企业应承诺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有意愿应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在购肥时只需支付零售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部分。

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报条件:

应用主体为本县县域内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5亩以上)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具体用量根据作物生产实际需求而定,施用限额为每亩耕地每年0.5吨,原则上要求相对集中连片。

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报流程:

(一)实施主体申报(2023年5月30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生产企业要填报《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意向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机肥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等,于2023年5月20日前提交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联系人:刘宏,联系电话:2910301。

(二)供肥企业确定(2023年6月2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和相关资料后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本着自愿和公开原则,优中选优确定供肥企业。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供肥企业名单。

(三)项目实施(2023年6月—11月10日)。项目供肥企业确定后,供肥企业立即启动项目实施。供肥企业必须与应用主体签订商品有机肥购销协议,购销协议要明确购买方身份、联系方式、购买种类、数量、价格(包含市场价、国家补贴资金和应用主体实际支付价格)、配送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以及补贴范围以外货款支付等内容;供肥企业必须与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畜禽粪污收储合同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畜禽养殖场(户)和供肥企业要建立粪污处理利用台账。供肥企业销售商品有机肥要做好销售台账记录管理,开具销售发票,作为享受补贴的重要依据。商品有机肥应用主体在肥料送达时,填写《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现场验证表》,并附现场照片。应用主体填写商品有机肥使用清单,使用清单由应用主体所在村签字盖章确认后,交给供肥企业作为享受补贴的依据。 

(四)组织验收(2023年11月11日——11月30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审核供肥企业与县内应用主体签订的商品有机肥购销协议、销售台账及销售发票及相关图片资料等。项目供肥企业提交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收储粪污协议、《太和县202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现场验证表》、《商品有机肥使用清单》等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公开公示(2023年12月)。验收审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