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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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符合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条件,从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中择优推荐。根据市委农办等15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农工办〔2021〕7号)要求,按照《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和《铜陵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执行(附件1、3)。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且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2.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证明);
3.农民合作社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须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提供截图);
4.农民合作社土地规模过大不符合适度规模经营的,不予推荐;种植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5.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得有耕地弃耕或土地撂荒现象(提供乡镇或村证明);
6.农产品生产类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7.未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报表或未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8.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9.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的通知》(皖农合函〔2015〕646号)要求,家庭农场要提供2020年度(汇总表)及2021年1-6月份(分月表)基础台账;
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的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农民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9.规模流转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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