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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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标准
(一)年限
《认定办法》中“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二)大数据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大数据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以下范围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1、大数据存储:此类公司主要从事大数据存储及其他计算机硬件设备、大数据存储管理系统的产品服务。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包括以下类型:
(1)大数据采集设备:传感器、视频采集器、移动智能终端、RFID设备、一卡通、移动支付设备、证件识别设备、生物识别、条码识别、芯片、采集器、读写器、无人机、机器人、GNSS设备、POS机、可穿戴设备等;
(2)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光传输设备、互联网设备、移动通信网、遥感卫星等;
(3)存储设备:DAS,NAS,SAN,磁带机,光盘等;
(4)服务器:PC服务器、小型机、大型机、HPC等;
(5)网络/安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网关、数据灾备、安全芯片等;
(6)一体机:大数据一体机、数据库一体机、集装箱数据中心等;
(7)大数据存储管理软件:分布式文件系统DFS,异构数据融合技术、数据组织技术、大数据索引技术、大数据备份技术、大数据复制技术、关系型数据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库缓存系统等。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此类公司收集和掌握用户的各种数据,从事着从大量数据中挑选出有用数据,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传输、存储和管理。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及使用技术包括以下类型:
(1)数据采集:数据爬虫、高速数据全镜像、高速数据解析、数据质量评估、分布式虚拟存储、链接过滤、大数据网络传输技术、大数据网络压缩技术等。
(2)数据预处理:数据抽取、数据转换、数据加载、空缺值处理、错误数据处理、处理噪声和孤立点数据、数据清洗、数据变换、数据规约等。
(3)大数据管理:大数据资产评估、大数据定价、大数据交易、大数据托管、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此类公司主要从事大数据分析产品研发,以及根据上游企业的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定制化分析服务。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及使用技术包括以下类型:
(1)数据分析挖掘:机器学习技术、统计分析技术、遗传算法、模糊集方法、挖掘对象、决策树方法、神经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语义引擎、专业模型算法分析等。
(2)大数据咨询:大数据管理咨询,大数据系统咨询、大数据标准编制等。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此类公司主要从事大数据可视化产品的研发,并结合相关专业知识和商业背景,揭示分析结果所反映的相关行业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应用于相关行业中,以开发更大的市场。该类公司生产产品及使用技术包括以下类型:
(1)大数据可视化:数据可视化、信息可视化、知识可视化、科学计算可视化等;
(2)大数据应用:包括面向行业具体业务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即金融大数据、医疗大数据、农业大数据、工业大数据、文化旅游大数据、交通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城市大数据等应用。
(三)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其中,服务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大数据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大数据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Ⅱ、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一)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巢湖市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1、鼓励经合肥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合肥市级备案,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经合肥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在我市带动就业达到50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数据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
4、对新落户大数据企业,租用巢湖市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自经营满一年起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租赁价格。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大数据企业,按照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5、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大数据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累计投资额50%和30%的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企业高管按个人所得税巢湖市级留成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三)包河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经开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高新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庐阳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蜀山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1、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国内行业 20 强(或细分行 业前 10 强)大数据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大数 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 24 元/平方米、17 元/平方米、12 元/平方米 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 1000 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 24 元/平方米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3、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 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示范,由区内企 业(机构)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 知识产权,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 项目,给予研发费用 50%奖励,高不超过 30 万元。
5、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智慧城市场景应用建设。鼓励参与蜀山区“六大片区”等建设,鼓励商贸、环境、工业等传统领域企业开放场景资源,联合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共同开展场景建设。每年遴选一批具有创新领先意义的场景项目,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领先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3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八)瑶海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1、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场景应用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大健康等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只享受一次该项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九)肥西县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已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2、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十)合肥肥东县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对获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或申报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Ⅲ、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认定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规范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认定原则。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认定。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认定组织。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一)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执行;
(三)负责公布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名单,核准大数据企业证书编号;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认定工作;
(五)协调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六)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认定有效期内的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八)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三、认定标准
第五条认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直接从事数据基础服务、数据运营服务、数据技术服务、数据衍生服务等与大数据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企业具备从事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三)企业主营业务应在下列范围内:
1.提供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计算、治理、安全等数据基础服务;
2.提供数据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运营服务;
3.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可视化等数据技术服务或产品开发;
4.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等数据衍生服务。
(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小于2000万(含)的企业,其年度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40%;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大于2000万的企业,其年度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
(五)“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六)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应不少于100万。
四、认定程序
第七条认定流程。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3.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审核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
市数据资源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情况是否属实,并就企业是否达到认定标准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认定和公示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确定结果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经市数据资源局核实后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五、服务管理
第八条日常管理。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大数据企业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保存期限为3年。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每年3月底前主动报送上年度经营主要指标数据。
第九条复审管理。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因有效期到期或其他原因失去大数据企业资格的,再次提出认定时一律按照复审企业申报。复审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信息变更。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满且未通过复审的,自动退出。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一)实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上报虚假数据或信息,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七)未按时上报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未及时上报企业重要变更信息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18〕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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