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2023/5/9

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奖励补贴、申报条件,巢湖市企业需要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有不明白的欢迎咨询小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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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各类创新载体(科技孵化器等)获得国家级、省级、级以上综合奖励、补贴的,给予?50%配套奖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在孵企业每新增1件发明授权专利,奖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1000元,用作运营经费。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巢湖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10家, 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九)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巢湖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八)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区级专业孵 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7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