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4
为践行高质量发展与绿色发展,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双招双引”,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认缴规模120亿元,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本”)为母基金的管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GP1),安徽省丰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母基金普通合伙人(GP2)。现公开征集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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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机构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由申请机构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程序。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其管理的基金出资,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拥有良好业内口碑及市场认可度,原则上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在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相关领域有所布局,有相关领域研究、投资能力与经验。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常驻安徽办公;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业自律组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子基金基本要求
(一)组织形式
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
(二)注册地
子基金原则上须注册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
(三)出资方式
(1)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一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30%,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强链、补链作用的子基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同时,对单支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4亿元,不低于1亿元。
(2)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际出资子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实缴总额的 50%。
(四)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0年且子基金退出期不得晚于母基金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具体根据合伙协议规定退出。
(五)投资方向
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储能、光伏、风电、核能、氢能源、节能新材、节能照明、节能技术设备、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危废处置、环保设备及服务、环境监控、控碳减碳等细分领域,母基金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有认定权。
(六)返投要求
子基金需严格穿透执行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1.5倍系数返投要求,以及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出资部分1.5倍系数返投要求;其他参与子基金出资主体返投要求协商确定,以最终协议为准。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将投资额计算为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1)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省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 被投资企业注册在安徽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安徽省内,或在安徽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安徽省外被投企业投资额的;
(3) 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
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遴选程序及需要提交材料等内容。
(二)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1份(以U盘存储),通过邮寄送达至长江成长资本有限公司(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9号拓基金座A栋四楼),同步将寄送信息(单位名称、快递单号)发送至长江资本联系人邮箱。
(1)申报机构应按《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子基金申请报告(样本)》(附件)要求依序编制申报材料,分别列出目录并附有关证明。
(2)申报机构应对申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评审
评审工作按照初步审查—现场答辩—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的程序依次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1)初步审查。母基金管理人对申报机构递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是否符合遴选要求等进行初步评审。
(2)现场答辩。母基金管理人组织通过初审的申报机构进行现场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4)商务谈判。母基金管理人与申报机构就投资方案、合伙协议条款等进行谈判。
(四)决策与结果公示
母基金决策机构对管理机构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决策,对于通过遴选决策的管理机构,结果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长江资本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中选管理机构发送确认函。
四、其他事项
(一)子基金管理公司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长江资本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基金合伙协议由各方后续在不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前提下协商拟定;
(四)长江资本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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