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4/17

根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21〕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2023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复审及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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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在合肥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的企业,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详见附件1《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相关要求。

二、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合肥市大数据产业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认定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点击首页【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经系统管理员激活后(一个工作日以内)即可登录。

3.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局根据分配的账号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大数据产业子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企业申报资质或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存在问题的,予以退回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各县区数据资源局对于初审未通过企业应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4.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在派驻纪检组监督下,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企业,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线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区数据资源局可在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登录线上系统进行初审。因申报材料不完善被退回的企业可在2023年5月17日前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提交县区审核。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一致需补充说明);

(4)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附企业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相关合同;

(8)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相关发票;

(9)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知识产权、所获行业荣誉等)。

四、注意事项

1.2023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全程线上开展,企业登录线上申报系统按照要求提交电子申报材料(PDF格式,并按照系统要求命名),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有效期内的市级大数据企业需在系统开放期间登录线上申报系统进行备案,备案主要更新企业经营数据,并提交备案材料(附件5)。此次应参与备案的企业包括2021年度、2022年度认定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依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市数据资源局可取消其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资质。

3.企业填报数据和提交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需先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资质。未取得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资质的,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将不予受理。

5.各县区数据资源局对辖区内企业加强对接服务,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应提醒及时备案;对尚未开展认定的或有效期到期、过期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符合市级大数据企业相关要求的,应发动企业积极参与认定、复审工作;对未复审、未备案的企业应逐一对接了解、分析原因,企业复审、备案情况梳理后(附件3)上报市数据资源局。

6.各县区数据资源局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7.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8.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请咨询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局,线上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人员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