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实体经济项目申报奖补汇编!附2023年宣城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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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3年实体经济项目申报奖补:

第一条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1000万元(技改项目500万元)以上经过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的单台(套)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

第二条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三条 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四条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五条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第七条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八条 对“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原则上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比例配套。

第九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企业注册成立一年内实际到位2000万元至1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第十条 对工业品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制造型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第十一条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十二条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予5万元奖励;对到期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高校院所在宣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给予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每年补助50万元的运行经费,有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在宣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省和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20尺柜)的外贸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受益财政按同等额度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实现的年底调库税款,计入该企业的纳税总额。

第二十一条 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每年评定10个市级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每个工作室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激励高技能人才成长,每两年评选20名宣城工匠,市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扶持,按每位毕业生1万元标准购买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费按不超过1.2%的费率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阶段,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对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在国内A股上市企业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分股改完成、挂牌两个阶段,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在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和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由受益财政按首次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行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率的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调整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调整为1%;全面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0.8%-2.5%下调至0.25%-1.9%,生育保险费率由0.8%下调至0.5%。对企业引进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习或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月计发引进人才经济补贴1000元(含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等),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按省和受益财政3:7比例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贴息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基础利率的50%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8-10万元(含8万元),给予8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8万元(含5万元),给予6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3-5万元(含3万元),给予40%补助。亩均税收包含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对入驻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园区提供蓝领公寓等帮助企业员工解决住宿。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政策;对全市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2019年度超过上年度同期实际用电量的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3元的奖励。继续开展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工作,降低电力用户电压等级等准入,对电力直接交易成功的市本级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降低用电大户用电成本。

第三十条 自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将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用气每立方米降低0.1元;日用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降价幅度不低于每立方米0.15元。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对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用水、用气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1元/吨和0.2元/立方米。

2023年宣城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的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保大数据等应用企业;

(三)从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产品研发、生产的制造企业。

申请认证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宣城市,申请认证时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有与从事相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其他发展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和技术支持;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记录,综合征信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与应用企业。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①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1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 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该比例不得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企业。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①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 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所列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