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企业申报2023年政府奖补项目汇总,附申报条件

2023/4/13

鄂州市企业2023年想要申报政府奖补扶持政策 的话可以看看下文,简单整理部分建议企业申报的政策,并对部分项目的申报条件做了梳理,2023年企业政府项目申报有需要了解更多欢迎找我们分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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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市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市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第三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加大服务载体的建设。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载体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服务能力建设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

第七条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牵头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0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支持企业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建有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可以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享受我市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研发合作。对市内企业委托给高校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市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365天以上;

2.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赠、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一类一个及以上或者二类五个及以上;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两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至两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五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鄂州市众创空间申报条

(1)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2)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5)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3 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家(个);

(6)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鄂州市企业申报国家实验室条件

(1)定位方向

1.发展定位清晰。坚持“四个面向”,主攻领域符合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规划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需求,以解决事关我省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使命任务。

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和省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

(2)建设基础

1.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纟及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除满足条件(1)外,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本行业领军企业,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五年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3.创新机制完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3)条件保障

1.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物理空间、人员聘用、科研任务、科研投入、条件配置、成果转化、专有政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依托单位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鄂州市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条件

1.牵头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较强的代表性,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2.近三年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10项。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1000万元)。

3.牵头单位要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其中,研发、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

4.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主任(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5.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6.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7.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鄂州市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主要依托单位须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须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进行工程化开发且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和企业联合共建,并有明确的共建协议和责任分工。

(三)省工程研究中心须拥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备设施及基础条件,具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或人才队伍,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且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四)同一法人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属地有控股关系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细分领域(方向)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含工程实验室)不重复进行认定。

鄂州市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3)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须为规模以上企业)、发展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4)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5)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其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当年单独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不能超过2家。母公司采用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相关数据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相关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另行申报。

(6)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在海关、税务等方面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