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4/6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2020
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细则(旅游业、公共文化服务和文物保护利用)》中关于制定出台市本级旅游营销宣传奖补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2020
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细则(旅游业、公共文化服务和文物保护利用)》中关于制定出台市本级旅游营销宣传奖补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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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尽快把旅游产业发展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推动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长三角旅游集散地和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试点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有利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
(五)有利于丰富合肥创建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的内涵;
(六)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七)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有利于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宣传促销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奖补主要用于对旅游厕所、停车场和旅游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等项目的奖补。
(一)资金奖补标准
旅游厕所按照国家有关旅游厕所旅游质量类别标准给予事后补助,I类旅游厕所补助2万元以内/座,II类旅游厕所补助1万元以内/座;停车场达到小车位≥30个,大车位≥10个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以内;旅游交通指示标牌5000元以内/块,尺寸符合标准要求。
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市级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等,给予5万元以内的旅游标识标牌等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一次性奖补。
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研发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以内的、3万元以内的、1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旅游商品研发奖补。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项目必须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类建设手续齐全,合法合规,建设资金属于自有或自筹(建设资金属于非财政资金);
3.项目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旅游项目建设标准。
(三)评审程序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分配实行事后奖补的分配方式。评审工作由市文旅局组织,评审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过程邀请局党委纪委进行全程监督。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有异议的项目将再次复核。
第六条 宣传促销奖补主要包括旅游地接奖补和宣传促销活动奖补。
(一)资金奖补标准
1.旅游地接奖补标准
承接市外旅游团队来合肥旅游并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包括依法设立于合肥的旅行社、市外旅行社设立于合肥的分社),市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一日游15元以内/人、二日游30元以内/人、三日游及以上50元以内/人。
一日游标准为: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5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日游标准为:游览3个及以上A级景区,并在肥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按每人3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三日游及以上标准为:游览4个及以上A级景区,并在肥住宿2晚及以上,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市按每人5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
2.宣传促销活动奖补标准
为提升合肥旅游品牌影响力,文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该资金属于非财政资金),宣传推介合肥旅游品牌,在合肥举办区域性旅游会展、旅游节庆等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排序,市分别给予排名前10的申报单位7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补。对于两家以上单位合办并均摊费用的,自行商定一家单位进行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旅游地接奖补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①《合肥市旅游地接奖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旅游团队名单、旅游行程单报备回执;⑤机票(车票)复印件,合肥旅游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
2.宣传促销活动奖补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合肥市宣传促销活动奖补申报表》,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举办通知、方案、新闻报道、图片,承诺书等材料。
(三)评审程序
1.旅游地接奖补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文旅局,经业务处室复核合格后,由委托的第三方“财务审计协审服务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3)审计合格的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兑现,有异议的项目将再次复核。
2.宣传促销活动奖补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报市文旅局业务处室进行复核;
(3)复核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市文旅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选出符合条件的10项文旅活动。评审过程邀请局党委纪委进行全程监督。
(4)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兑现,有异议的项目将再次复核。
第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总额度控制,符合申报条件的奖补资金合计超过总额度的,按照折算后奖补标准分配至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资金年度总额度以市财政局当年财政预算批复为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应加强对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对旅游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资金将被收回,且3年内不准申报旅游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