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5
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提升工作,现将皖农合函〔2023〕191号(见附件)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按照“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原则,在4月5日前认真做好2023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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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现开展2023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市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七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申报认定。各地要注重推荐粮食类主体申报,原则上各涉及粮食生产的县(市、区)申报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数量分别不少于1个。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省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核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直管市县直接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将推荐报告连同汇总表(见附件5、附件6)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在20%左右)。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市县于5月6日前将有关材料(单个主体的申报材料只需电子版,各市和省直管市县申报文件、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推荐审批表以及汇总表等需纸质材料)1套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4),电子文本请标注页码。
(三)申报主体汇总信息表仅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承担扩种任务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参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7.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精心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未列入随机实地抽查的申报主体,一律依据申报材料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评定,严格评定标准。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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