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5
为贯彻落实202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提信心拼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第3条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助政策,根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条款实施工作方案,特发布申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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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依据《合肥市“提信心拼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条款和细则,2023年2月4日-6月30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出售本人名下在合肥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非营运性乘用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非营运性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达到5万、10万、20万元的,分别给予每辆车1000元、3000元、5000元的财政补贴。
二、申报主体
报废或出售本人名下非营运性乘用车旧车并购买非营运性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消费者。
三、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一)申报时间
本政策条款执行时间为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线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7月31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方法
消费者(个人)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公众号、建行生活APP手机扫码登录线上小程序提交申报所需的真实完整材料。
(三)申报范围
自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出售本人名下在合肥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非营运性乘用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非营运性新能源乘用车新车,需取得合肥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予每辆车不超过5000元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售价5万元(含)到10万元的新车补贴1000元,售价10万元(含)到20万元的新车补贴3000元,售价20万元(含)以上的新车补贴5000元。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出售二手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转让(不含变更登记),需取得合肥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登记手续。
个人用户购买新的新能源车(以下简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新能源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报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报废日期须在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载明的注销时间为准。
2.个人用户出售名下的旧车,应当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个人用户出售名下的旧车,出售日期须在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之间,出售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3.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须在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之间,购买日期以合肥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五)申请流程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登录合肥市商务局网站、合肥发布等查看申报通知和申报入口,申报期自2023年3月15日至7月31日,具体申报信息以市商务局网站等公告为准,须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人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卡号;
(3)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4)旧车报废号牌号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或旧车出售号牌号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出售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
(5)购买新车时获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
(六)审核流程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结果通过市商务局网站、第三方公众号(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等进行公示。
(七)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分批次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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