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孵化器认定!2023年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流程及申报奖励

20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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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2、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备注: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二、2023年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报告,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