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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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具体认定条件奖励补助流程材料时间都在下面啦!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前,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资信度高,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1年1月1日(院士可放宽至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申报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且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要求,即:2020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5%,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鼓励依托本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申报项目。
5.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承担(在研未验收)和申报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专项、揭榜制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可不受该限制)。省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可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以往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承担新冠肺炎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团队和项目负责人不在本限项范围内。2020年已提交验收报告尚待实施验收的项目暂不在本限项范围内,若后续验收不通过,新申请项目将予以终止。
6.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创新主体牵头申报。
7.采取联合申报方式的,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总数不超过3个,申报书中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牵头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任务,其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
8.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9.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须涵盖申报具体指南方向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每个具体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
10.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申报,合理可行。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企业牵头申报的,申报单位自筹配套用于该项目的研发经费不得低于申请的省级财政资金额。
11.为鼓励青年科研人员聚焦目标导向的重点研发任务,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做“国家需要”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研,本批次重点研发计划专设一定数量的青年科学家项目(申报指南中有标注)。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的年龄要求:男性应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应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2.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3.项目申报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技术、成果、效益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调整。申报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密。
14.项目实施截止日期统一填写为2023年12月31日。
15.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劳务费”科目对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据实列支。
16.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的项目,不受理指南范围之外的项目。
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外,还须符合各领域指南中的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诚信承诺书(签字盖章)、申报书封面(盖章)、申报书正文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新单位注册按照网站指引进行。
2.项目推荐。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高校院所及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省直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推荐。各推荐单位认真遴选审查后,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推荐并导出推荐项目汇总清单后,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汇总表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三、申报材料
1.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均需要承诺并签章)。
2.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报书。
3.申报单位法人执照,及资质证明。
4.项目申报和参与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5.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单位为企业时必须提供)。
6.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确认单,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交统计部门的《科技项目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7.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奖励证书、技术标准、成果证明等材料;高校院所牵头申报的,还须提供技术合同、专利转让等相关材料。涉及动物实验及临床研究项目的,须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8.项目负责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9.采取联合申报方式的,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加盖所有参与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10.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包括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须提供自筹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11.相关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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