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是什么?流程及奖励补贴了解
2023/3/9
2023年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是什么?流程及奖励补贴有哪些?关于这些,合肥市 、黄山市 、芜湖市、马鞍山、安庆市、淮南市、阜阳市、淮北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企业想申报企业技术中心欢迎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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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地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4、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省级未给予奖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芜湖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优先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8、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9、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阜阳市将给予每家50万元的奖励,同时以此为抓手搭建产学研平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核心竞争力。
10、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财政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铜陵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黄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13、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
14、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5、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奖补: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流程:
1. 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研发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